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5)

2019-04-23 14:26

8、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交接、登记等工作。对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急诊产妇的胎盘应按医疗废物处置。 (二)母婴同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每张产妇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平方米,每张婴儿床位使用面积0.5-1平方米;

2、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3、患有皮肤化脓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时,应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4、产妇哺乳前应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双消毒。

6、婴儿沐浴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5℃左右,婴儿所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

7、感染婴儿使用一次性尿布,用后焚烧,其它物品如衣物等应及时清洗、消毒处理。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

8、严格探视陪住制度,控制探视人数,探视者、陪客应穿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三)新生儿病房(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新生儿病房(室)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内设新生儿病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隔离室、配奶室、沐浴室、治疗室等,各区域划分明确,严格管理;

2、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90公分,NICU每张床占地面积不少于一般新生儿床位的2倍;

3、病房(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更衣、换鞋、戴口罩帽子。患呼吸道或其它感染性疾病、皮肤有伤口的工作人员暂时停止与新生儿接触; 4、新生儿每日流动水洗澡一次,所用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人一用,避免交叉使用;尿布宜柔软,清洁、消毒,勤换勤洗,保持臀部干燥;

5、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早产儿暖箱等器材必须每日清洁或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6、配奶器具必须保持清洁,配乳时应实施无菌操作,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 7、新生儿病房(室)室温应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为55—65%;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按Ⅱ类环境要求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

8、传染病或疑似患儿应安置在隔离病房,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隔离标记明确,所用物品单独处置,出院后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四条 ICU的医院感染管理在普通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独立设置,位置适宜,布局流程合理,内设治疗室(区)、监护区、医护人员生活办公区和污物处理区。各区域划分明确,严格管理,必须配备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速干手消毒剂等设施。

(二)监护区以设置单间病房为宜,或至少配备2个以上单间病房,根据需要配备负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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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若为大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并以床幔相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保持环境整洁,空气新鲜,通风和采光良好。

(三)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安置,特殊感染或高度耐药菌感染者单独安置。诊疗护理活动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控制交叉感染。

(四)工作人员进入ICU要穿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外出时应更衣,患有感染性疾病者暂不得进入。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手卫生。有条件的,治疗区可配备净化工作台。

(五)注意病人各种留置管路的观察、局部护理与消毒,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六)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和细菌耐药性监测,防止病人发生菌群失调。

(七)加强对各种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病人用物的消毒与管理,特别是呼吸治疗设备装置的清洁、消毒与灭菌。每个床单位所用的血压计、听诊器、床头物品、供氧装置等,不得与其他床单位交叉使用。病人转出或出院,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八)不设陪客。严格探视制度,探视仅限制1人。特殊情况下,家属和非工作人员进入时要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与病人接触前后要洗手。

第三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血液透析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布局合理,内设普通病人血液透析间(区)、隔离病人血液透析间(区)和手术间、治疗室、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更衣间、待诊室,、有复用者应设独立的复用间,各区域划分明确,严格管理;

2、病人在透析前需要做乙肝、丙肝及艾滋病毒感染等相关病原学检查,并定期复查。传染病患者应当在隔离透析间内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急诊病人应专机透析;

3、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操作时应严格遵循无菌技术操作和手卫生管理,加强自身防护,穿防护衣、戴手套,从事已知或可疑毒性或污染物溅洒的操作步骤时,应戴面罩及口罩;为不同病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更换手套;

4、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和质量控制制度。对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加强透析液制备过程和进出透析机的透析液、透析用水等质量监测(具体要求见第三章);定期对反渗机和供水管路进行消毒和冲洗,详细记录,备查;

5、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一次性空心纤维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标明可重复使用的空心纤维透析器应严格执行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6、加强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掌握与复用有关的综合征。应观察并记录患者每次透析时的临床情况,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管理及监测;

7、工作人员定期接受体检,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必要时注射乙肝疫苗;

8、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进入血液透析室的人员必须更衣、换鞋等,注意手卫生。 (二)对可重复使用血液透析器治疗单位医院感染管理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使用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使用中应严格消毒,做好登记,专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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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具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复用人员具备复用技术资格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穿防护衣,戴防护手套,从事已知或可疑毒性或污染物溅洒时,应戴面罩或口罩;

3、复用间设计合理,有通风排气设施,通风良好,排水能力充足;设有紧急眼部冲洗水龙头,确保复用人员一旦被化学物质飞溅损伤时能即刻有效地冲洗;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应在贮存区内存放,并与待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分开放置,以防混淆导致污染甚至误用;

4、复用应使用反渗水。供复用的反渗水必须符合水质的生物学标准,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必须满足高峰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用水要求;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易于整个系统的清洁和消毒,消毒程序应包括冲洗系统的所有部分,以确保消毒剂残余量控制在安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5、定期检测复用用水细菌和内毒素的污染程度。水质细菌学、内毒素检测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至少1次。细菌水平不得超过200CFU/ml,干预限度为50CFU/ml;内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EU/ml,干预限度为1EU/ml;达到干预限度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污染进一步加重;

6、乙肝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复用过程所使用消毒剂过敏的患者及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应与其他患者的血液透析器隔离;

7、建立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复用前应与患者或其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首次复用前贴上血液透析器复用标签并建立复用记录;

8、透析结束后血液透析器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运送,并立即处置。特殊情况2小时内不处置的血液透析器可在冲洗后冷藏,但24小时之内必须完成血液透析器的冲洗和清洁、消毒和灭菌程序(应注意血液透析器的血液出入口和透析液出入口必须消毒,盖上新的或已消毒过的盖);检测血液透析器TCV(血液透析器整体纤维容积),复用后TCV应大于或等于原有TCV的80%。透析膜完整性试验良好;

9、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应根据血液透析器TCV、透析膜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三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血液透析器。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应不超过5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采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20次;

10、废弃的血液透析器应按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严防锐器伤。

第三十六条 手术部(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手术部(室)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实施手术的医师,应当具备手术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及环境卫生学管理方面的知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原则,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功能分区应当包括:工作人员生活办公区;无菌物品储存区;医护人员刷手、患者手术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各区标志明确,设专用通道,区域之间有实际屏障,避免交叉污染。 (三)手术部(室)内应设无菌手术间、一般手术间、隔离手术间,每一手术间限置一张手术台;隔离手术间应靠近手术室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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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术部(室)环境的卫生学管理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配备流动水等洗手设施,严格手卫生管理。洗手刷/海绵块、擦手毛巾一人一用一灭菌,戴手套前后应洗手及手消毒。

2、手术部的墙壁、地面光滑、无裂隙,排水系统良好;

3、手术部用房的墙体表面、地面和各种设施、仪器设备的表面,应当在每日开始手术前和手术结束后进行湿式擦拭方法的清洁、消毒,墙体表面的擦拭高度为2-2.5M。未经清洁、消毒的手术间不得连续使用;

4、不同区域及不同手术用房的清洁、消毒物品应当分开使用。用于清洁、消毒的拖布、抹布应当是不易掉纤维的织物材料;

5、手术部应当选用环保型中、高效化学消毒剂,根据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资料选择有效的消毒剂,周期性更换,避免长期使用一种消毒剂导致微生物的耐药性;

6、接送手术病人平车应用交换车,并保持清洁,平车上的铺单一人一换。 (五)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更换手术室专用的工作衣、鞋、帽、口罩;穿好无菌手术衣的医务人员限制在无菌区域活动,手术结束后脱下的手术衣、手套、口罩等物品,应当放入指定位置后方可离开手术室;

2、实施手术刷手的人员,刷手后只能触及无菌物品和无菌区域; 3、在手术部的工作人员和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在无菌区内只允许使用无菌物品,若对物品的无菌性有怀疑,应当视其为污染;不得在手术者背后传递器械、用物,坠落在手术床边缘以下或者手术器械台平面以下的器械、物品应当视为污染;

4、严格限制进入手术间的人员数,手术室的门在手术过程中应当关闭,尽量减少人员的出入;

5、患有上呼吸道感染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限制进入手术部工作。 (六)手术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和敷料等用品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以及各种敷料必须达到无菌,无菌物品应当存放于无菌物品储存区域;

2、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3、医务人员使用无菌物品和器械时,应当检查外包装的完整性和灭菌有效日期,包装不合格或者超过灭菌有效期限的物品或肉眼可见污垢的器械、敷料和物品不得使用;

4、获准进入手术部的新设备或者因手术需要外带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应按手术器械的性能、用途做好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后方可使用;

5、进入手术部无菌区和清洁区域的物品、药品,应当拆除其外包装后进行存放,设施、设备应当进行表面的清洁处理;

6、病人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麻醉导管及面罩等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干燥或无菌保存;

7、手术部工作人员应掌握器械清洗、消毒相关知识,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正确的器械清洗、保养以及灭菌的方法进行。耐热、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备用刀、剪刀等器具可采用小包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特殊污染(炭疽、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器械按高水平消毒-清洗-灭菌程序进行。

(七)手术后的废弃物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八)患者手术前应做有关传染病筛查,其手术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需要隔离患者的手术应当在隔离手术间进行。实施手术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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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致病微生物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手术结束后,应当对手术间环境及物品、仪器等进行终末消毒。

(九)实施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等手术,需要在一级特别净化手术室进行。净化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装备、净化空调系统和用房分级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标准,辅助用房应按规定分洁净和非洁净辅助用房,并设置在洁净和非洁净手术部的不同区域内。

(十)洁净手术部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洁净手术部清洁区、无菌区内的人员应当更换手术部专用的产尘少的工作服; 2、洁净手术部各区域的缓冲区,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各区域的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不可同时打开出、入门;

3、医务人员应当在气流的上风侧进行无菌技术操作,有对空气产生污染的操作选择在回风口侧进行;

4、洁净手术室温度应在20℃~25℃;相对湿度为40%~60%;噪声为40~50分贝;手术室照明的平均照度为500LX左右;洁净手术室在手术中应保持正压状态,洁净区与相邻洁净区的静压差应符合标准(Ⅰ、Ⅱ级8Pa;Ⅲ、Ⅳ级5Pa;洁净区对非洁净区10Pa);

5、洁净手术部的净化空调系统应当在手术前30分钟开启;

6、洁净手术部的净化空调系统应当连续运行,直至清洁、消毒工作完成。Ⅰ~Ⅱ级用房的运转时间为清洁、消毒工作完成后20分钟,Ⅲ~Ⅳ级用房的运转时间为清洁、消毒工作完成后30分钟;

7、洁净手术部每周定期对设备层的新风机组设备进行彻底清洁,每两周对净化机组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并进行记录;

8、消毒气体、麻醉废气的控制排放,应单独系统排放或与送风系统连锁的装置,不可回风进入循环。

(十一)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对洁净区域内的非阻漏式孔板、格栅、丝网等送风口,应当每周进行清洁,若有污染时应随时清洁;

2、对洁净区域内回风口格栅应当使用竖向栅条,每天擦拭清洁1次,每周彻底清洁,若有污染应随时清洁,对滤料层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3、负压手术室每次手术结束后应当进行负压持续运转15分钟后再进行清洁擦拭,达到自净要求方可进行下一个手术。过滤致病气溶胶的排风过滤器应当每半年更换一次;

4、热交换器机组散热器应当每周进行高压自来水喷射冲洗,并保持清洁干燥;

5、对空调器内部加湿器和表冷器下的水盘和水塔,应当每周进行清洗去除污垢,并保持干燥清洁;

6、对挡水板应当每周进行清洗,保持干燥;

7、对凝结水的排水点应当每天检查,并每周进行清洁。 (十二)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Ⅰ~Ⅲ级洁净手术室和Ⅰ~Ⅱ级其他洁净用房应当实行空气洁净系统送、回风的动态控制;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其他洁净用房可以通过末端为高效或者亚高效过滤器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实行动态控制,并设置工程专职人员负责手术进行中的计算机动态监控;非洁净区可以利用局部净化设备进行循环自净;

2、严禁使用有化学刺激、致癌因素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 3、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当保证密闭,不泄露; 4、负压手术室和产生致病性气溶胶的房间应当设置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且排风口安装高效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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