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7)

2019-04-23 14:26

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达到高水平消毒;弯盘一人一用一消毒;

4、内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者灭菌,进行每一项操作时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

5、禁止使用非流动水对内镜进行清洗;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或者其他消毒设备,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6、注水瓶及连接管采用高水平以上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如有效氯含量为500㎎/L的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L的过氧乙酸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用无菌水彻底冲净残留消毒液,干燥备用。注水瓶内的用水应为无菌水,每天更换;

7、每日诊疗工作开始前,必须对当日拟使用的消毒类内镜进行再次消毒;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引瓶、吸引管、清洗槽、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消毒,刷净、干燥备用;消毒槽在更换消毒剂时必须彻底刷洗;工作台面、地面每日用消毒液擦拭并进行空气消毒;

8、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加强个人防护,穿戴专用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必备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手消毒剂等,检查或治疗每一位病人前后应洗手。 (七)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就诊病人姓名、诊断、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

(八)使用中消毒剂浓度应每日定时监测,消毒后的内镜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灭菌后的内镜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保证消毒效果并有记录。环境卫生学监测符合第三章有关要求。 (九)从事内镜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内镜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各级医疗机构各类在用内镜必须取得由省卫生厅颁发的《安徽省内镜消毒管理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开展内镜诊疗业务。

第四十三条 重点部位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下呼吸道感染

1、建立控制下呼吸道感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2、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开安置,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并根据病原体、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3、保持病室环境清洁,定时开窗通风,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达到相应的卫生学要求,房屋改造时要预防军团菌和曲霉菌污染;

4、积极治疗基础疾病(如糖尿病、COPD、血液病等),严格掌握机械通气指征,尽量采用无创通气,限制插管的留置时间。对建立人工气道患者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5、重复使用的呼吸机回路管道、雾化器等应达到灭菌或高水平消毒,雾化器及其管道、面罩等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呼吸机管路避免频繁更换(一般情况下每周更换1~2次,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则应及时更换);集水器应处于低位,冷凝水要及时倾倒,避免倒流入肺;

6、吸氧病人应加强呼吸道湿化,湿化瓶内应为无菌蒸馏水,且应每24小时更换; 7、注意口腔卫生,防止口咽部分泌物吸入。病情许可时采取半卧位,控制进食速度和量,尽量避免使用H2受体阻滞剂和制酸剂,及时清除声门下分泌物;

8、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除气道分泌物,定时翻身拍背,以促进排痰。手术病人术前应戒烟,术后鼓励病人有效咳嗽排痰,尽早起床活动,避免使用镇静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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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务人员接触病人和操作前后应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诊疗护理操作时应戴口罩,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时应戴手套(手部皮肤有破损必须戴双层手套),对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10、不宜常规使用抗菌药物预防肺部感染。 (二)泌尿道感染

1、建立控制泌尿道感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2、严格掌握留置导尿的指征,只有在必须时才使用,并尽早拔除。术前导尿宜在手术室进行;

3、选择合适的导尿管,尽量选用管径适宜、带有壶腹的硅胶导尿管(尽可能避免用橡胶导尿管)。插管时应注意无菌操作,动作轻柔,避免损伤,正确固定导管,避免滑动或牵拉;

4、维护连续密闭的尿液引流系统,导尿管与集尿袋的接口不要轻易脱开,集尿袋应低于膀胱水平,且不得触及地面;保持引流通畅;

5、采集尿标本作培养时,应在导尿管远端接口处用无菌空针抽取尿液;

6、加强留置导尿管的护理,保持会阴部清洁和干燥,每日应采用无菌盐水或1:2000苯扎溴铵清洗尿道外口,鼓励病人多饮水,每日尿量保持1500ml以上;每周更换导尿管,若阻塞应立即更换;

7、不使用抗菌药物作连续膀胱冲洗预防感染;

8、严格手卫生管理,医务人员接触病人和操作前后应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三)手术部位感染

1、建立控制手术部位感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2、手术室环境清洁,符合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不同类别的手术安置在相应级别的洁净环境下进行;传染病人手术安置在隔离手术间进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隔离预防技术的规定;

3、出入手术室应当严格遵循手术室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更换手术室专用工作衣、鞋、帽和口罩,认真执行外科手消毒程序,戴无菌手套,必要时戴双层手套;手术过程中手套意外破损,应立即更换;

4、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以及各种敷料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病人的麻醉用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避免在手术者背后传递器械和物品,坠落在手术床边缘以下或者手术器械台平面以下的器械和物品应当视为污染;

5、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手术技巧。必须进行的伤口引流,应首选闭合式引流。手术过程中手术室的门应当关闭,尽量减少人员出入,避免不必要的走动和交谈;

6、严格遵守手术切口护理和引流操作规程,换药操作时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病人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严格执行隔离措施;

7、对择期手术的病人术前住院日应少于3天,若无禁忌症,术前应使用抗菌皂洗澡; 8、避免不必要的术前备皮。必须备皮时选择不损伤皮肤的脱毛方法,在手术当天或手术室内进行;严格消毒手术部位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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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入手术室洁净区域的物品、药品应当拆除外包装后存放,设施、设备应当进行表面的清洁处理;

10、遵循《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和本省管理办法,严格掌握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四)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

1、建立控制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2、严格掌握留置血管内导管的指征,必须时使用,并尽早拔除。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3、医务人员应掌握有关血管内导管尤其是中心静脉导管和周围动脉导管的使用、插入方法、维护以及相关感染的控制方法,接受相关知识培训,操作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手卫生,接触病人和操作前后应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4、严格消毒穿刺部位的皮肤。选择合适的导管,尽量使用单腔导管和抗微生物药物包裹的导管;中心静脉插管应尽量选用锁骨下静脉,外周静脉插管应尽量选用上肢静脉;

5、妥善固定导管,妥善处置穿刺部位皮肤,保持局部皮肤清洁,当覆盖纱布或覆膜变湿、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三通锁闭保持清洁。输液管更换频率不宜过勤,除非在输血、输入血制品、脂肪乳剂后或停止输液时才更换;

7、开展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的监测(发病率、病原菌及其耐药性)、分析与反馈。密切观察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象,应立即拔除导管,严禁原位更换导管;

8、积极治疗和处理患者原发感染病灶。 (五)胃肠道感染

1、建立控制胃肠道感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2、按卫生学标准制定食物采购、保管、烹调和往病房输送、分发的相关制度,严格管理并落实;乳汁污染是引起新生儿腹泻的重要因素,应注意无菌操作收集和储存乳汁;

3、肠道疾病流行期间(每年5月1日-10月1日)应开设肠道疾病专科门诊和肠道疾病专用的输液、观察、治疗室;对患有肠道感染病人、产妇及其婴儿进行隔离,直到感染性病因被排除,连续3次大便培养(至少间隔24小时以上)阴性时,方能解除隔离;对易感者,特别是刚出生的新生儿进行保护性隔离;

4、工作人员出现急性腹泻时,应立即做大便常规或培养,可疑为感染性腹泻时应暂时调离食物处理或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岗位;当临床症状消失和2次大便培养(至少间隔24小时以上)阴性后,再回原岗位工作;

5、实施胃肠减压、鼻饲等操作时应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胃肠减压管、鼻饲管等应一人一用一消毒;

6、严格执行手卫生管理,医务人员接触病人和操作前后应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尤其对口服广谱抗菌药物,严禁滥用。加强用药过程中的监测,一旦出现腹泻即应警惕,及早诊断、治疗,防止二重感染和抗生素相关性腹泻;

8、加强病人粪便等排泄物管理。病人出院后要进行空气、物品、床单位等的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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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院感染人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逐步推行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任职前的岗位培训制度,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以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培训基地,并建设若干教学基地,培训与发展医院感染专业人员队伍。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医务人员参加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学术活动等每年不少于6学时,工勤人员每年不少于3学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应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学时,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9学时。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医院感染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省级以上专业知识培训。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

(四)医务人员相关培训及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五)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报告执行等工作情况。 (六)消毒剂、消毒器械索证管理情况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情况。 (七)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项目,并对相关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以便调查取证。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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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七)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四)空气感染:通常以空气中的悬浮微粒为介质,通过呼吸道传播而发生感染。(传播微粒直径≤5μm)。

(五)飞沫感染:携带感染性介质的大微滴(直径>5μm)通过呼吸道传播而发生的感染。

(六)接触传播:微生物通过手或仪器设备的直接接触传播,或在感染者或定植者与易感人群之间间接接触传播。

(七)高危部位:包括无菌组织、体腔或血液。要介入这些部位的器械或装置必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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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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