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盐井选煤厂(1.8 Mt/a)工程设备采购总承包 招标文件
13、保证金
13.1提供合同价格的10%的质量保证金。
13.2质量保证金在设备验收一年后业主支付给承包人 14、税金
税金的有关规定见合同协议书。 15、保密资料
15.1除非对方书面表示同意,业主与承包人应保密,不应把对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和合同有关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泄露给其他人,不管信息是在合同前、期间或终止以后所提供的,但承包人可把其从业主那儿得到的这类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在分包人履行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范围内提供给分包人,这里,承包人也应从分包人处获得根据本15款加于承包人的相似保密保证。
15.2业主不能把从承包人处获得的文件、数据或其他资料用于本合同内设备操作和维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处。同样,承包人也不能把业主提供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设计、材料采购、或类似的其他工作和服务以外的其他用处。
15.3上述15.1款和 15.2款所规定的任何一方义务并不适应以下资料: (a)非另一方过失,现在或以后为公众所知。
(b)能够证明在泄密出现时己为某一方所有,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从其他方获得的。
(c)在无保密义务下从第三方合法转到另一方。
15.4在签订合同之前,上述15款的在任何方面,不能限制任何一方做出有关设备的保密保证。
15.5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本15款的规定将继续有效。 16、采购 16.1 设备、材料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迅速而有步骤地将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运到现场。 16.2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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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承包人应自担风险和费用,通过承包人认为在当时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所有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运至现场。
16.2.2每一批设备、材料发运后,承包人应电告业主其细节,发货地点和方式,预计到达现场时间及地点。
16.2.3业主应负责征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承包人将设备运至工地,业主负责卸车等相关事宜。
17、专利保护
17.1如果在在合同签署之日已存在或已注册的业主的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据称受到侵犯,承包人要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坏赔偿、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
17.2上述17.1款所述的以外事项致使业主受到诉讼或索赔,业主应立即就此给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并以业主的名义处理这些诉讼、索赔并组织为解决这些诉讼、索赔而进行的谈判。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通知30天内未能通知业主其打算处理这些事务时,业主有权自己出面处理,业主处理此事务时所有的合理开支都应由承包人补偿。
18、设备保修
18.1本项目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修。在质量保证期期间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质量保证期从设备签字移交之日算起。
19、不可抗力
1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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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考核和检验
20.1承包人应自负费用,根据在合同中的规定,在生产地和/或施工现场对设备的任何部分进行所有考核和检验。
20.2业主有权指派其授权的和指定的检验人员参加上述考核和检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旅行和食宿费用由业主承担。
20.3无论何时承包人准备好进行考核和/或检验,都应对这种考核、检查的地点和时间予以预先通知。承包人将从任何有关的第三方或制造商处获得必要的许可,以使业主的检验人员能出席考核和/或检验。
20.4承包人应提供业主一份这些考核和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如果业主的检验人员未能出席考核或检验,经双方同意、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考核和/或检验,并提供给业主一份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20.5如果有设备不能通过考核和/或检验,承包人应修正或替换这些设备、材料或部分工程,并应在依据上述20.3款发出通知后,重新进行测试和/或检验。
20.6如果双方出于设备考核和/或检验、或在其过程中产生争议分歧且不能在一般合理的期限内得到解决,将根据第6条(争议的解决)来解决。 21、联合试运转
21.1预调试
21.1.1设备安装工程或其部分达到完工后,业主应提供相关的操作和维修人员以进行预调试和调试,承包人指导设备的调试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21.1.2业主按规定的时间或在与承包人商定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应提供的预调试所需原材料、水电等公用事业设施服务。
21.1.3预调试的所有检测工作完成后,业主和承包人应共同书面确认设备可进行调试。
21.2试运行
21.2.1根据上述25.1.4业主和承包人作出可以进行试运行的确认后,设备的试运行应立即由业主着手进行,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中相关要求,承包人指导。
21.2.2试运行期间,所需的原材料,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和操作人员由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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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在业主认为设备己在稳定状态下运转时,应通知承包人可对设备进行性能检验。
21.3性能检验
21.3.1一旦根据上述25.2.3款发出通知,性能检验(或多次进行)应由业主和承包人在设备的试运行期间进行,以确定该项目设备或其部分是否已达到规定的性能和消耗保证。
21.3.2如果设备或其部分的性能测试非因承包人责任,未能在其交货以后6个月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则应认为承包人已完成其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方面的义务。24.2款不再适用。
21.3.3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达到工艺性能保证,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对工程或其部分做必要的变化,修正或增补以使其至少达到这些保证,承包人应通知业主并重复进行性能检验直到达到要求的水平。
21.3.4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尽管达到最低水平,但未能部分或全部达到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承包人应选择:
(a)自负费用对设备或其部分做必要的变化、修正、增补并进一步进行性能检验; (b)对未达到在工艺性能保证和工艺性能失败的违约赔偿中规定的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所造成的违约赔偿费向业主进行赔偿。
21.4验收
21.4.1对设备的验收应在如下情况下进行。
(a)性能检验成功完成而且达到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
(b)交货期后6个月内或双方根据上述21.3.2款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或完成性能检验;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d)承包人按国家设备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完整验收报告。
21.4.2出现上述21.4.1款情况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出具验收证明。
21.4.3业主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的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1.4.4如果收到承包人通知,业主在28天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能以书面形式说明其未通过设备验收的理由,则视设备验收报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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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可。设备或其有关部分将被认为在承包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就已被通过验收。
21.4.5设备验收通过,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出具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实际验收日期。设备按业主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验收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业主验收的日期。
21.4.6设备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带载试运转期从设备验收空机试车后具备带载条件算起,带载达到设计能力,连续七天满负荷带载16小时,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作为试运转验收标准。 22、交货期限的延长
22.1如果由于下述原因,承包人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协议书5.2条所规定的完工期应推延:
(a) 19款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b) 如法律、法规的变更;
(c) 业主所雇其他承包人的活动、工作和失职; (d) 合同特别提到的其他事项。
22.2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承包人应书面通知业主要求交货期展延,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展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说明细节之后,业主与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对间内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
22.3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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