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_secret(2)

2019-04-23 15:12

4.3.3 地 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检验方法:1 检查管线平面关系及断面图; 2 检查放线施工记录。 4.3.4 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1 对中心线实测实量; 2 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3.5 建筑物定位放线的测设应控制轴线尺寸。 检验方法:量测龙门板、外墙轴线及尺寸。 4.3.6 构筑物定位放线应控制轴线中心点。

检验方法:检查构筑物测量控制图及测量记录。 4.3.7 附属工程项目应定位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

4.3.8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边长、测量控制及复测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 高程测量控制 主控项目

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Li)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L)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2 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50~100m。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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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3 高程测量等级划分 测站前后视距离之等水准视线差不大于 级 长度 (m) Ⅱ 50 Ⅲ 65 Ⅳ 80 1 2 4 (m) 0.5 0.3 0.3 (倍) 40 24~30 20 12"/2mm 15"/2mm 25"/2mm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视线距地面高度望远镜放大率水平管分划值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 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每1~2个月或遇特殊原因应复测。

检验方法:1 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

2 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 一般项目

4.4.5 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4.4.6 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误差应为±5mm;

2 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

4.4.7 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1~2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

检验方法:实地观察,检查一年的观测记录。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人工地基、桩基、地基与

基础工程等。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l 地质水文勘探资料;

2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3 地基与基础施工检验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4 地基与基础使用各种材料材质检验报告(包括预制构件) 5 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等; 6 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报告。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5.2.1 基坑开挖前应对构筑物、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2.2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5.2.3 复查基底的土质与检验局部处理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4 基坑开挖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应确保基底干槽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2.5 支护设施应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5.2.6 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 天然地基 主控项目

5.3.1 天然地基(原状土地基、砂石地基、岩石地基),不得超挖和扰动、受水浸泡、冻胀等。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5.3.2 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 5.3.3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3.4 地基与基础结构施工前.应复查基坑几何尺寸和基底标高及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5 地基开挖时,如遇有地下障碍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 人工地基 主控项目

5.4.1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5.4.2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3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和砂石地基应分层碾压密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抽检记录。 一般项目

5.4.4 重型夯实的地基应降低地下水,处理地下障碍物。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5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应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6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5.5 桩基础 主控项目

5.5.1 沉入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配筋率、桩长度、桩横截面、桩中心轴线、桩顶平面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加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出厂合格证。

5.5.2 沉入桩沉入时,桩身不得有劈裂和断桩现象。桩顶高程和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尖高程允许偏差为±1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检测。

5.5.3 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时,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成桩后,应进行桩基质量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5.4 沉入桩接桩的连接应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 灌注桩基础的钻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钻杆垂直。成孔后,应对孔深、孔径等项目检测。孔深、孔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允许偏差为 0,+5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尺量检查。 5.5.6 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5.7 桩基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6 污水处理构筑物

6.1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配水井、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氧化沟、计量槽、闸井等工程。 6.1.2 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1.3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除应具有良好的抗压性能外,还应具有抗渗性能、抗腐蚀性能,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抗冻性能。对混凝土的碱活性骨料反应,应加以控制,最大碱含量每立方米混凝土为3kg。

6.1.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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