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2)

2019-04-23 20:04

(一)系统思维

目前很少有学者论及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但是系统思维又实实在在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

1.系统思维的基本理论

所谓系统思维方式,就是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3[3][3]系统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对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论事。具体来说,系统思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整体法。是指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把研究对象作为系统来认识,即始终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之中加以考察和把握,而不是让任何部分的东西凌驾于整体之上。

第二,结构法。在思维过程中必须把每一个具体的系统放在更大的系统之内来考察。进行系统思维时,注意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由各部分组成,部分与部分之间组合是否合理,对系统有很大影响。这就是系统中的结构问题。

第三,要素法。在思维中必须明确任何一个研究对象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相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称之为构成要素。要使整个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最好的作用或处于最佳状态,必须对各要素考察周全和充分,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作用。

2.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

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简而言之就是要做到综合分析、整体判断,这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从整体的角度来审查单个证据。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具体案件中,证据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单独一份或几份口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必须放入整个证据体系中去考量。要将单个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评判,以进一步确定真实性。?判断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必须将其放在证据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在证据系统的关系中找到它的位臵。如在勘验现场发现一个鞋印,如就孤立看这一只鞋印似乎这一物证与案情毫无关系,也没有证明力。但是,假如把这一物证放在整个证据系统中加以考察,这一物证就很可能成为证明嫌疑人作案的有力证据。?

4[4][4]

第二,用系统联系的观点,寻找证据内在有机联系。系统论认为,任何具有整体性系统,其内部诸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证据系统也是这样。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有着不同联系,缺乏这种联系,就无法证明一个事实。如刘某曾供认杀人事实,但是在现场没有刘某的任何痕迹,证据与事实之间得不到有机的联系。假如证据与事实缺乏联系,案件的事实就得不到证明。

第三,要对全案证据作一个整体判断。整体的观点,是系统论的核心,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对单个证据的内容、作用、结构作分析外,还着重对全案的证据整体性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考量。从证明的角度看,案件事实是由许许多多的证明对象组成,案件事实是全案证明对象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客观的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为使它得以?重现?,必须

运用证据来证明。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链的形式,单个的证据链证明单个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全案证据链集或称证据锁链证明整个案件事实。所以我们不仅强调证据链,更强调证据链集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求对于全案证据和事实有一个全面、客观的系统判断。

所谓证据链集是指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链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证据链的集合体。不管一个案件中有一个还是多个证据链集,每个证据链集都是由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链以及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链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5[5][5]由于证据链集并不是仅仅考虑两个或者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相互印证,而是把所有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放到整节案件事实甚至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环境下去,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证明对象为标准,分门别类,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这样将每一个证据都放证据链集中全面、系统、综合地考察,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衡量证据链集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这种观察的范围更广,立意更高,视角更宽,因而得出的结果也更为准确。一些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伪造的证据,可能在两、三个证据甚至少数几个证据中得到?相互印证?,但是如果将之放到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背景下去认真审查和甄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这就是系统思维的优点。

第四,在整体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证据补强。系统论认为,系统的联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其内部结构的变化,还表现在量和质上的变化。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其数量和质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有一个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如原收集确认犯罪的证据,审查中被否定了。有的证据经审查有欠缺,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完整了,证据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原来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经论证,该证据变得格外重要了,这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证据的内部结构联系发生变化,也不断促使承办人员补充完善其证据的效力。6[6][6]

第五,要有系统思维的意识。系统思维虽然不知不觉得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学界对系统思维在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探讨较少,这并不意味着系统思维不重要,究其原因是人们有意识地运用系统思维法则的较少,尤其是一些参加司法实践工作不久的工作人员,所缺乏的正是系统思维的意识和方法,他们往往注重于少数几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缺乏考虑问题的整体性。

(二)矛盾法则

1.矛盾法则的含义与内容

矛盾法则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法则之一。矛盾法则,最早是一个哲学而非法学的范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一开头就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刑事诉讼法学其实与哲学领域的认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认识事物的过程。因此,矛盾法则可借用于证据学科,也普遍被运用在司法实践。

法学上的矛盾法则与逻辑学上的矛盾有所不同。在逻辑学上,与矛盾法则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对立法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中间环节,矛盾的两个事物不存在中间环节,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如生与死,要么是死亡,要么是还活着,不存在半死半活,不死不活的中间环节。这就是一对矛盾。而对立的两个事物则不同,存在一个中间环节,如好与坏之间,还存在一个?称不上好也说不上坏?的中间状态。证据法学上的矛盾法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哲学上的?对立法则?。

证据学上的矛盾法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联系证据内容的各部分,或一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利用事物之间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它是建立在证据内容自身统一、证据之间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基础上的。一般来说,达到了?三统一?的证据是真实的。

矛盾法则的内容是,单一证据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材料相矛盾,必有一假或者两个证据材料都有虚假成分;一证据材料与众证据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一般来说真实的证据、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表现为同向性即其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都肯定,要么都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口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何者为假,需要进一步判断。

2.证据矛盾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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