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2)

2019-04-23 20:24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领取相关资料。若网上下载的资料与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三、招标要求:

3.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

3.2本工程由中标单位实行总承包,不得转包,一旦发现转包者,招标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向施工单位索赔转包造价5%以上10%以下的违约金。本工程部分专业投标单位无资质或有资质但资质等级未达到该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允许分包,但需征得建设方同意,中标单位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3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位,不能更换,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并列入考核内容,和甲方另行签订管理合同。

3.4报价依据:

3.4.1本工程标底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3.4.2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由招标人确定,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570000元;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92 % ,即1444400元;风险控制价为招标控制价的87 %,即1365900元。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基准价,若涉及到角的均取整数到元(四舍五入)。

3.4.3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者,作无效标处理。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须额外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担保金( 采用现金、汇票或支票),风险保证金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 3.4.4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及省、市、区现行有关造价管理文件,材料价格土建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萧山区建材价格(未列材料执行杭州相应信息价)、安装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8年第1期(未列材料执行前几期信息价),若以零星点工结算的,零星点工按200元/工日计,不再计管理费,不再下浮,数量按甲方签证实际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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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要求为80日历天,工期延误每天按中标造价的万分之五进行处罚。 3.6工程质量标准:

3.6.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3.6.2本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报告由五方主体(包括业主方、监理方、设计方、勘测方、施工方)共同参与验收并盖章,初评通过后方可到备案机关备案。

3.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7.1标底已按照计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价,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操作规程,完善相关措施,做好自身的保险等工作。

3.7.2本工程凡涉及治安、市政、市容、环保、交通、计划生育、所在地村民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和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经济支出。

3.8投标文件要求:

3.8.1投标文件组成:A投标承诺书;B投标人诚信承诺书;C工程结算承诺书;D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B证复印件;E本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有效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且需满足最近连续三个月(连续三个月指:2018年1月、2月、3月)在本企业缴纳的时间要求]。若项目负责人已退休但仍可执业的,社保证明可凭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替代,投标文件中可使用复印件但须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随带原件备查;F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指:参与投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萧山区检察院或投标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自2009年1月以来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可使用复印件但须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随带原件备查。告知函的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月内。);G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包括资质等级内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变更的包括变更内容,如行业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H联合体协议书(附件5)(非联合体无须提供);I联合体单位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包括资质等级内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变更的包括变更内容,如行业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非联合体无须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右上角须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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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

3.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单层密封套里。投标密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法定单位公章。

3.8.3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8.4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8.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3.8.5.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8.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8.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作无效标书处理。

3.8.6.1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辩认,或涂改后未盖单位公章; 3.8.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出承诺的;

3.8.6.3投标承诺书未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盖印章或签字的; 3.8.6.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或密封的;

3.8.6.5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不齐全或没有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8.6.6擅自更换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负责人; 3.8.6.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8.6.8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8.6.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3.8.6.10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3.8.6.11投标文件未附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且无职能部门处臵意见;或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处臵意见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或告知函内容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3.8.6.12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或社保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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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3.8.7.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或投标人企业资质的承包范围不能满足投标项目或标准规定的承包范围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行业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②企业停止市场活动,③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④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⑧注册证书资格过期,⑨项目负责人停止市场活动,⑩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8.7.2招标人有招标公告中“其他公告内容”的情形且被招标人书面拒绝的; 3.8.7.3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承诺或承诺的内容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8.7.4投标人存在招标公告中“备注(其他说明)”情况的;

3.8.7.5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8.7.6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3.9开标:

3.9.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3.9.2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随带并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系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原件,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城区以外的企业的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需公证的均实行一标一公证。未带齐以上所需资料或所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无效标处理。

3.9.3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的有效IC卡(交易证)到场刷卡签到,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签到。未签到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9.4若开标现场出现突发异常情况被紧急叫停的,由招投标值班领导组织召集招投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区监察局、行业管理部门等)负责处理。

3.9.5投标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人员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作无效标处理。 3.10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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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施工便道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10.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0.3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与有关专业管线单位的配合工作。

3.10.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区级或其它依法组建的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关4名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和招标人代表1名,共5名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10.5订立书面合同30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部门备案。

3.10.6确定中标后7天内,中标单位须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业主认可后方可施工。如因中标单位擅自施工或不当施工,造成的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10.7关于总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如发包人对工程有专业分包要求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及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工程结算时可根据分包项目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费率计算总包服务费。(本条款适用于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 3.10.7.1总包服务费取费分两种情况:1、若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单位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2、若发包人要求总承包管理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如: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3.10.7.2本工程拟分包的专业有: / ,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 / 万元,总包服务费费率为: / %,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或者(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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