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制造(供应)商、管道制造厂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6.3.7 单项工程通水验收自查的主要内容是: 1 验收所需的工作报告是否完成; 2 工程通水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与通水有关的历次验收遗留问题是否处理; 4 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是否落实等。
6.3.8 单项工程通水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可按专业下设专业工作组。
6.3.9 单项工程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2 审查项目建管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 检查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及安装等方面的质量,质量事故是否已处理并通过验收;
4 检查安全评估结论;
5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质量; 8 检查工程是否满足通水验收条件。 6.3.10单项工程通水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验收主持单位召开预备会,明确单项工程通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专家组和各专业工作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通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技术性初步验收专家组组长和各专业工作组成员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安全评估、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3 查看工程现场。
4 分专业工作组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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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家组组长召开技术性初步验收专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工作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形成单项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初稿)。
6召开大会
(1)宣读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讨论并通过单项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
(3)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单项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3.11单项工程通水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项工程通水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H)和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I)。材料的份数按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管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6.4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
6.4.1 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
6.4.2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办或委托市南水北调办主持。 6.4.3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前,项目建管单位应组织编制泵站机组试运行方案,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6.4.4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6 机组试运行的测量、监控、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安装调试合格; 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 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试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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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6.4.5 机组试运行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 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 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 6.4.6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验收主持单位召开预备会,明确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根据需要,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委员会可下设机组试运行小组,试运行小组由施工单位主持。
2试运行小组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
3泵站机组试运行满足下列条件时,试运行小组应建议召开验收会议: (1)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泵站每台机组完成机组试运行验收后,应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试运行验收合并进行;
(3) 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项目建管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省南水北调办备案后,可以适当减少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或降低负荷。
4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通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机组试运行小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 5 查看工程现场。 6召开大会
(1)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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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并通过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 (3)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4.7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材料的份数按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管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6.5 专 项 验 收
6.5.1工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省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其他专项验收。
6.5.2 专项验收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建管单位应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6.5.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5.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建管单位提交设计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对专项验收情况进行说明并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6.6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6.6.1 设计单元工程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且通过所有施工合同验收后,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其内容要求见附录K。
6.6.2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办主持。
6.6.3项目建管单位应在完工验收会15个工作日前将附录K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完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见附录L,报告格式参见附录M。
6.6.4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完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完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南水北调办、地方政府、市南水北调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南水北调办代表担任。
6.6.5项目建管单位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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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管道制造厂家、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6.6.6完工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完工验收。
6.6.7技术性初步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办组织成立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按专业进行工程技术性检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性检查工作。
6.6.8专家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
6.6.9承担技术性检查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技术性检查报告。技术性检查报告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6.6.10技术性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
3 完工验收所需要的验收资料、主要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 6.6.11技术性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设计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4 检查验收的工程是否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
5 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 6 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7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6.12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通过施工合同验收的工程在试运行或管理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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