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附录2014.4.8(5)

2019-04-23 22:21

5 检查验收安全评估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 检查工程验收资料的整理情况;

7 可以根据工程检查的需要,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完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6.6.13技术性初步验收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1 召开预备会,确定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安全评估、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以及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等,讨论并通过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提出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6.6.14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N。自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南水北调办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6.6.15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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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合同验收已经完成,且项目建管单位已经组织完成项目质量评定,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4 要求进行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 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 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在完工验收前应提交和备查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技术性初步验收确定的在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已经完成;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6.6.16当第6.6.15条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省南水北调办同意后可以进行完工验收:

1 个别工程项目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项目建管单位已经留足该工程项目的投资,并对建设做出妥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项目建管单位已经对尾工的完成做出具体安排;

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经有落实的完成计划和明确的专门实施机构。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已经完成。

4 非项目建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专项验收尚未完成。 6.6.17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审查项目建管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 3 检查工程决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4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情况及要求的验收安全评估; 5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 鉴定工程质量;

7 讨论并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6.18完工验收会由完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完工验收会主要工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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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建管单位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完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建管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专项验收情况及验收安全评估情况介绍; (6)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3 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2)验收委员会委员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6.19完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O。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是设计单元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的标志。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南水北调办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6.7 竣 工 验 收

6.7.1设计单元工程全部通过完工验收后,省建管局应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申请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其内容要求见附录P。

6.7.2 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办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南水北调办代表担任。

6.7.3省建管局、项目建管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管道制造厂家、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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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6.7.4竣工验收分技术性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6.7.5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专家组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7.6 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7.7 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省建管局、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Q;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6.7.8 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6.7.9 竣工技术性初步验收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6.7.10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省南水北调办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南水北调办、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市南水北调办、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7.11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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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7.12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6.7.13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省南水北调办发送有关单位。

7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7.1 工 程 交 接

7.1.1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单项工程通水验收后,项目建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7.1.2项目建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7.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管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7.1.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建管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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