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面。国人希望的平等是“上等人”放下身份和自己搞平等,而绝不是自己放下身份和“下等人”搞平等。
我们缺乏妥协的精神
“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不是其全部的话。”——阿克顿勋爵 民主的字典里,宽容、妥协、合作都是关键词。民主的优越正是在于它能平衡与调和各方的观点与利益,找出大家能够共存的中间地带,通过妥协来化解冲突。妥协也意味着承认群体中存在着多元的利益和多元的观点。民主的文化是妥协的文化。在民主环境中下,妥协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种文化,一种行为方式。在一个具备民主精神的环境中,妥协的艺术才有保障。认可妥协,就是在实践民主。
传统上,妥协在中国既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也缺乏支持妥协的文化观念。中国的主流文化传统甚至是反妥协的。由于受宋明理学和阶级斗争哲学的长期熏陶,整个中华文化对妥协格外排斥,甚至视妥协为变节、投降。妥协意味政治上不彻底、不坚定。在日常的字典里,妥协是无能、软弱、丢面子的同义语。
没有妥协,便没有民主。 我们摆脱不了人情社会的桎梏
民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一个具备民主精神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具备法治精神的社会。有这样一种说法:以色列人在一项决策前大家争得你死我活,但一旦经投票通过了一项决策,就成了所有人必须执行的东西。中国人则不是这样,决定前争论,决定后还争论;同意的执行,不同意的消极抵抗,或者是“走后门”寻求“法外开恩”。
“人情”是中国人的主要精神形态。在传统的天道观中,中国人甚至连天地
都加以人情化。例如“上天有好生之德”、“天地之大德曰生”,亦即是认为它们对人类有父母一般的恩情,而人也必须用一番心意去回报恩典。梁启超也说过说:“情感??是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将中西方对人情的表达方式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西方国家,人情往来纯粹以实现快乐为单一目的;而在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中国,附加着更多额外的功能性色彩。
我们缺乏公民意识
民主即意味着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权利观念的觉醒是人的最伟大的觉醒之一。在和权威的关系上,人并不是无权利的被统治者,人是有权利的。
在中国,“公民”是到了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入的概念。中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公民”就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才出现的。在“身份社会”中,皇帝高高在上,其他皆为其“臣民”;“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个人权利观念严重匮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说明了此点。而在“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人与国家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的“人”,是人格独立、具有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的“公民”。
长久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了“当官当为民做主”的潜意识,思维模式定型在当官的该为我们做什么,而不是我应对要求当官的做什么,这无疑影响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积极性。从整体而言,中国缺乏公民,多数人都只是私民。
民主的生活体现
公共领域中的“少数服从多数”
有这么一个故事:五个西方人在一个岔路口要决定向左走还是向右走,投票决定,西方人就会少数服从多数;而中国人都是右脑思维,讲究的是韬略,孙子
兵法中有敌不动,我不动,以假乱真,明明投票结果是向左走,希望向右走的人虽然明里不反对,可是还是会找准机会向右走。从文化的角度就不难理解西方文化为什么有民主,而中国文化缺乏。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第一原则。“民主”一词是由希腊语的“人民”和“统治或权威”等词演变而来,最初的意思是“人民的统治”。
古代中国长期处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等级社会,专制是任何一个圈子的主流生态。到了现代,专制思想仍根深蒂固,社会上仍然充斥着“一把手”说了算的家长式作风。
尊重少数人的权利
按一般见解,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但不能由此认为多数人在战胜少数人以后,就可以完全取代少数人的代表权,无视少数人的意志。——约翰?密尔 为什么要尊重少数人权利?原因之一是多数可能犯错误。多数人的决定至少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表明,多数人的决定在有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也会犯错误。另外,多数人有可能滥用权力,而权力的滥用是对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最大的威胁。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面,少数人可能是正确的。
西方的民主到了中国,好东西变成了坏东西。此前有过报道,有些地方乡村,全体村民选举“坏人”,不给“坏人”发村上的福利、不让用公共水渠浇灌。这就好比四个人一起吃饭,三个人投票让另一个人买单,显然这些投票超出了民主管理的范畴。把民主这个好东西生生给改造成坏东西了。
尊重他人的隐私
一个具备民主精神的社会,应在法律和公德的基础上,特别重视个人的隐私权利,以利于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除了社会公众人物以外,其余人的隐
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中国人有刺探别人隐私的坏习惯,这就是缺乏民主意识的表现。在民主社会,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是可以曝光的,所以克林顿和莱文斯基就成了街谈巷议的话题,这就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文革的中国,正好相反,官员可以玩弄女人,说是小节,而普通人经常被人捉奸,然后游街侮辱。这就是是否具备民主意识的社会在对待隐私问题的不同表现。
中国人对“私”和“公”两个概念的使用并不局限于“公—私”范畴,且“私”的贬义色彩比西方强烈得多:在贬义的一端,“私”含有实际上犯罪、不惜损害公共利益的极度自私以及暗中进行的不道德交易等方面的意思。这是中国人长期缺乏隐私的一个原因。
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
十八世纪,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入住后,因嫌宫墙外面一座破旧的磨房遮挡视线,就打算买下这座磨房并把它拆掉。但几经交涉,磨房主坚决不卖。威廉一世大怒,命令卫队强行拆掉了磨房。随后,磨房主就此事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皇帝重建磨房并赔偿损失,威廉一世只好遵行。数年后,这座磨房已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
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的皇帝都能随意剥夺别人,最后改朝换代,皇帝也被人整体剥夺。财产没保障,是中国专制制度的一大弊病。到了现代,大家公认了这种从古代延续到今的制度,个人的东西是属于集体的,让中国的百姓容易忽略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意识,同时也容易侵夺别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他人的话语权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胸怀,更是
一种自信。
在美国的小学,如果你问:“别人发言时,我们的规则是什么?”大家立刻给出回答:“倾听!”——不管别人的发言你多么不同意,听起来多么可笑,但要尊重他的发言权利,这应是民主的原则之一。
在遇到分歧的时候,中国人习惯于用“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懂××就没有发言权”、“没去过××就没有发言权”剥夺他人辩论的权利。很多人不是从事实和逻辑出发把问题讲清楚,而是急于否定对方的话语资格。这种扣帽子、抓辫子的辩论方式,“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本质上都是狭隘虚弱的表现。
剥夺他人的话语权,代表着一种最粗暴、反智的作风。 尊重持不同意见者 没有反对者,就没有民主。
完善的民主社会里是应该只有对手,而没有敌人。对于思想和自己相左的公民,应该让对手有表达自己见解和主张的途径,应该公开论争,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上解决问题和争端。对于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冲突,能够提高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和政府协调乃至最高提高法律部门解决问题。
一切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一切形式的恐吓都是违反民主精神的。当然,要达到这样程度的民主是很困难的,但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它。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尊重对手的民主精神也不是一天就能建立的。
尊重多元化
民主精神的最大成功就是能妥善解决社会多元化导致的剧烈冲突问题,并设置了非暴力解决冲突的规则。人们承认多元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承认个人的权利不容侵犯,承认阶层有自己的利益、权利,承认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利益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