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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兰国际员工考勤管理细则
第一章 目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使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
雅兰国际总部人事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雅兰国际总部、碧斯品牌公司的全体员工,工厂及其他品
牌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职责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具体执行由行政人事部授权下属
二级部门人事部负责。
第二条 人事部每月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情况应不少于4次。
第三条 人事部负责员工考勤的日常签卡、请假、出差、加班记录,以及有关考
勤汇总、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四条 考勤专员应于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对各部门人员的考勤卡、《请
假申请单》、《加班申请单》、《出差申请单》进行核对、汇总、统计,分部门编报《考勤汇总表》交人事经理抽查复核、行政人事经理核准后,于每月4、5日(节假日顺延)张贴公示两日。
第五条 员工对本人考勤汇总情况有异议者,需于《考勤汇总表》公示2日内向
考勤专员提出,申请复核,超过公示日的考勤异议,人事部不予受理。如员工于公示日期间出差在外的,可于返回公司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考勤异议及复核申请,经人事经理核准、考勤专员复核证实后可于下月考勤汇总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考勤专员应于每月7日(节假日顺延)前依公示后的复核结果调整《考
勤汇总表》,交人事部经理复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正本存档,副本一份报财务部作为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
第七条 财务部应于接到《考勤汇总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工资的计
算与核发工作。
第八条 考勤专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如实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及时、准
确统计、汇总、报送《考勤汇总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发现考勤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如实记录考勤,一经查实,扣罚考勤专员100元/次;报送财务部的《考勤汇总表》不及时的,每迟交一天分别扣罚考勤专员、人事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各20元、30元、50元。
第九条 财务部应确保及时、准确计算、核发员工工资,否则,每出现一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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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错误,分别扣罚财务部直接经办人、财务经理、总监20元、30元、50元;工资发放每迟误一天,分别扣罚财务部直接经办人及财务经理、总监20元、30元、50元。
第三章 考勤打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公司所有员工(经雅兰总部行政人事部
经理特批者除外)上下班均需打卡。市场人员在返回公司期间也必须打卡考勤,专卖店或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所在店的规定执行上下班打卡或签卡制度。
第二条 原则上员工早上必须回公司打卡考勤(出差者除外),确因公务须办理而
不能按时回公司打卡者,须提前一天在《外出人员登记表》上写明,由部门直属上司或以上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并同时知会人事部门,部门二级经理(含)以上人员不在时,可向人事部经理签字确认;且无论何时回公司均需打上班卡,否则按旷工一天(周六按半天)处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下班加班者,正常下班时间不必打卡,待加班完毕才予打卡。 第四条 上班时间内,公司员工外出办事超过15分钟的,须于公司前台办理外出
登记手续,按《外出人员登记表》逐项申报,方可外出,否则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五条 外出办事须妥善安排时间,事毕即回公司。因公务在外不能按登记返回
时间回公司打卡者,须向部门二级(含)以上经理请示,并由二级(含)以上经理于当天下班前通知行政人事部签卡,可视作准时下班,否则以其登记的返回时间为准,分别按早退(15分钟(含)以内)或旷工(15分钟以上)处理。
第六条 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做外出
登记并打退卡后方能离开公司。凡未打卡又未进行外出登记者,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打退卡而未进行外出登记者,以退卡时间考勤。
第七条 关于签卡,作出下列规定:
1、明确禁止任何理由、情况下的上班签卡;
2、对于二级以下人员因一时疏忽而忘记打下班卡者,经人事经理在考勤卡上签字证明,可视为出勤。二级(含)以上人员忘打卡的,经总部行政人事经理签卡后可视同出勤处理。补签卡手续应在第二天(节假日顺延)内办理完毕。否则,签卡无效,按旷工一天处理。但每人每月签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每超一次按旷工一小时处理,另处20元罚款(不含前3次)。
第八条 严禁代人打卡或托人代打卡。如发现,对持卡人及代打卡人均予以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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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处分,罚款300元/人次,同时对举报者予以300元/次的奖励(公司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员工每周休息一天半。
第二条 员工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3小时。常驻
市场人员工作时间在不低于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原则下由部门一级经理会同总部行政人事部经理共同确定。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时至下午18:00时,12:00—13:00
为午餐时间。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四条 工厂的工作时间由工厂制定后,书面报总部行政人事经理审核、雅兰国
际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相关部门员工因工作的特殊需要,需临时变更每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
由所在部门二级(含)以上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一级经理审核后,报雅兰总部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执行,转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出差考勤管理
第一条 员工出差,不论长差或短差,均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
人姓名、旅程安排、出差拟办事项、起止时间等,按人事核决权限表所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勤统计的依据。
第二条 员工出差考勤,以经核准的《出差申请单》为依据。
1. 当实际出差起止时间未超出经核准的《出差申请单》上的计划出差时间时,按其实际出差时间计算考勤;
2. 当员工在出差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其实际返回时间超出核准的计划返回时间时,应于计划返回时间到期前1—3天向直接上级申报,由其直接上级到人事部代办出差延期手续,报考勤专员备案,方可按其实际出差时间计算出差考勤。
第三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好出差申请手续且未提交考勤专员备案而擅自出差的,
按实际打卡记录计算考勤。
第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出差延期手续而逾期不归者,自其经核准的计划返回时
间之翌日起, 按实际打卡记录计算考勤,不得事后补办。若出差人员已于事前征得部门直接上司的同意,但由于其直接上司疏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代办相关手续的,征得人事部经理同意,可于出差返回后2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按实际出差时间考勤,同时按实际补办手续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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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迟应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日之间的延误天数处其直接上司20元/天的罚款,最高罚款200元。
第五条 享受“底薪+业务提成”的人员,出差返回后不予补休,也不计算加班
费。其他员工出差期间遇节假日,可于出差返回后按1:0.5比例补休,但不计算加班费。
第六章 考勤奖罚
第一条 员工逾规定时间到班时:
1、超过3分钟到15分钟到班为迟到一次(每月只限三次)。 2、迟到一次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含)以内的,按迟到两次论。 3、超过30分钟为旷工。
第二条 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为旷工。
第三条 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证属实,以旷工2日/次论处。
第四条 员工出满勤的,给予每月全勤奖金100元(不含销售人员,随工资发放)。 第五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当月全勤奖金: 1、 迟到三次以上者。
2、 早退一次(含)以上者;
3、 病假超一天以上者或事假一天(含)以上者; 4、 旷工1小时(含)以上者。
第六条 每月迟到在三次(含)以内或早退一次者,每次处20元罚款。 第七条 每月早退一次(含)以上或迟到超过三次以上者,除取消当月全勤奖金
外,超出的每次处以40元罚款。
第八条 旷工按小时计算,旷工1小时以内的,按旷工1小时论;旷工1小时以
上2小时以内的,按旷工2小时论,以此类推。旷工按时平均工资的200%扣罚当月薪资。
第九条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予
以开除。
第七章 员工给假细则
第一条 公司员工可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享有下列假期:公休例假、病假、工伤假、
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哺乳假、年休假等。
第二条 员工请各种假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坚持请、消假制度,请假
人请假时须按规定天数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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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准假后方能离开公司。紧急情况下不能按时回公司办理请病假、丧假、事假(限不可抗力事件)手续的,必须在当天正常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利用电话向直接上司请假,并由直接上司于当日知会考勤专员登记,员工本人返公司上班当天内应亲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其他假类严禁口头请假,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种假期的管理审批程序与核决权限见“附表1 《人事核决权限划分
表——请假》”。
第四条 公休例假
1、 星期例假:每周一天半,即周六下午半天,周日全天。工厂、碧斯终端
部美容院具体星期例假时间由所在部门二级(含)以上经理会同人事部另行确定,报总部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执行。
2、 公休假日: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制度,即,
(1)元旦1天; (2)“五一”3天; (3)“十一”3天; (4)春节3天;
(5)法律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员工在法定假日的具体休假日期由总部行政人事部另行确定。
第五条 事假:
1、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 事假按小时计算,事假1小时以内的,按1小时论;事假1小时以上
2小时以内的,按2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六条 病假
1、 员工因身体不适申请病假时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附经区级以上
公立医院证明、病历单或看病发票,方可按病假考勤,如无医院证明一律按事假办理。
2、 病假不足一日者以小时计,病假1小时以内的,按1小时论;1小时以
上2小时以内的,按2小时论;以此类推。
3、 对于不幸患重病需长期休养的员工可向公司申请康复病假,于公司工
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员工可考虑给予7~15天的康复期,康复假期间不予核发工资。
4、 员工休病假、康复假期间不得在其他机构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即
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如遇工伤,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专案呈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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