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
(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是我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 ,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管理,青海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评选实施工作。
第四条 “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江河源”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六条 “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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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均可申报“江河源”杯奖的评选。主要包括: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1、公路工程:
⑴建设规模在15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高速、一级公路;
⑵建设规模在30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二级公路; ⑶建设规模在50公里以上、且铺筑次高级、高级路面的三级、四级公路;
⑷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隧道、特长隧道;
⑸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2、铁路工程:
⑴编组站及50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⑵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⑶长度在1.5公里及以上或不足1.5公里但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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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水利工程: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 2、万亩以上的灌区水利工程;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生活引水工程;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 (四)电力工程:
1、装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 2、装机容量在50Mw以上的水电工程; 3、电压等级在110KV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 (六)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道路和庭院绿化等设施配套已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七)公共建筑工程:
1、6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八)市政设施工程: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含给排水、照明)、桥梁、供热、供气、河湖治理等工程;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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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工程:
达不到本条(一)至(八)项的规模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 (一)由我省施工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原因进行过主体结构加固或存在质量使用功能缺陷、安全隐患的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曾参加过“江河源”杯奖的评选而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每年“江河源”杯奖的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十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的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适用、经济、美观,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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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3项; (四)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未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用户满意,生产性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上述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4、入住率已达到30%以上。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创“江河源”杯奖计划的工程,承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两次以上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江河源”杯奖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是承建以下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承建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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