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件、工程报建文件等(全部为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准确评价,提出具体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江河源”杯奖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江河源”杯奖工程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程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江河源”杯奖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入选“江河源”杯奖的工程进行公示,公示五日后无异议的,进行最终审定并在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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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向荣获“江河源”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及主要承建单位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江河源”奖杯作为纪念。
第三十条 未经省建筑业协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评选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第三十二条 “江河源”杯奖工程复查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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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江河源”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江河源”杯奖评选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该工程“江河源”杯奖的称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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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河源”杯奖工程类别划分
一、公共建筑工程
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娱乐场、宾馆、饭店、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度楼、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站房、机场候机楼、会堂、仓库等。
二、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
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
﹙二﹚交通工程:
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 ﹙三﹚水利工程:
水库、农田灌溉工程、生活生产引水工程等。 ﹙四﹚电力工程:
火力、水力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工程。 ﹙五﹚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通信系统工程等。 三、市政、园林工程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独立水厂、垃圾处理、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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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四、住宅工程
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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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河源”奖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荣获青海省“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的制作要求如下:
一、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9OO×6O0(毫米); 二、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三、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宜采用红字或金字、字体里凹。
四、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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