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了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建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第十三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一项工程最多只能有三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江河源”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承建工程的不同情况,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申报:
(一)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江河源”杯奖;
(二)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江河源”杯奖;
(三)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四)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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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工程总量的2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江河源”杯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六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七条 “江河源”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如实填写、盖章后申报;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由工程主要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江河源”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初评,优中选优,并在当地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可在“江河源”杯申报表上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初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的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并附所有的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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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及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江河源”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创优规划、措施实施效果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申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各一份;
(五)工程立项审批资料、报建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主要参建单位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消防、节能、环保、规划等部门的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地基、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的工程,需出具特种设备专项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七)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
(八)反映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含主体结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O张以上;
(九)配有解说词的影像资料,内容包括:工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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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尤其应突出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等情况。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等的数字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A4幅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相册保护,单独成册,封面标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五)反映工程的影像资料统一制作成DVD光盘,解说词应准确,与相应的内容协调,光盘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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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省建筑业协会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出复审意见;申报资料不全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补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退回申报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江河源”杯奖工程的质量水平,省建筑业协会组成复查组对通过初审和复审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组的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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