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2)

2019-05-17 12:10

5、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县级以下基层单位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须经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凡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有关系列职改办本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未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各级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方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评委会应按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条件的系列(系统、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评委库的基础上产生。

1、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各地市中级评委会,由地市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直属各厅局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直属各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自治区直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主管地市或主管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一般应按专业组建。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担任,中青年委员一般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行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担任各级评委会委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评委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办法》办理。未组建评委库的,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二年。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届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1、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3至17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要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至15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自治区内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的,须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自治区内跨地、市、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地、市、县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委托代评结果,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各级评委会在上级和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一条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结合方法评价。无论采取何种评价办法,评审委员必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能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能少于5人),初级评委会不能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

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具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因此,无论学科(专业)组表决是否通过,均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要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向到会的评委会委员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相应系列职改办存档,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该评委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各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要提前五至七天向相应级别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凡不报告者,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各级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建议、意见或存在问题等)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第六章审核及审批

第三十一条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批准方可有效;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有关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自治区各系列行文公布。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职改办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送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系列)职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送县(含县处级单位)职改办审核后,报县(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职改办备案。

第七章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

第三十五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不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六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七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章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第三十八条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办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后不再从事原来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九条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

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的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上应有-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者,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条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不再允许评审,不再办理重新确认,要获得该职务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四十三条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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