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的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上应有-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者,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条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不再允许评审,不再办理重新确认,要获得该职务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四十三条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