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L;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3 监理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还包括: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 (2)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4)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 (6)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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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配备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监理人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认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人数过多,将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可向委托人提出减少服务人员的申请,经委托人批准,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减少监理服务人数。
(5)在监理人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组织结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必须在本工程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本合同另行约定除外)。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委托人代表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
(7)委托人可对监理人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
2.3.3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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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工作松懈,经常迟到早退的; (2)有索贿、故意刁难承包人行为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
(6)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无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办公、休息用房,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不得要求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相关服务及费用,该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有关资料。
委托人在监理人进驻工地前20天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能获取的、与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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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相关文件)及图纸等,任何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均应在与该图纸或资料相对应的工程阶段施工前20天提供给监理人。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每缺勤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
(2)本合同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监理人擅自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3)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委托人初审,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
B、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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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按照每月5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时,委托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4)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监理人应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
(6)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监理人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与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每次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8)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监理人承担10000元每次的经济违约责任。
(9)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监理人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10)监理人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每项2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1)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2)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监理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
(13)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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