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3日公布今年首季财政收支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4.7%,比去年同期回落18.4个百分点,其中与经济直接挂钩的税收增幅逼近个位数,10.3%的税收增长较去年同期32.4%的增幅回落了22.1个百分点。
日前有国际机构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劳动者平均税率高于许多国家,建议大幅减税。而国内减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有专家提议,中国今年应少收1万亿元税来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但持不同意见者担心,减税会影响国库进账。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恰当的减税从中长期看有利于国家和企业实现“双赢”。减税不会导致财政收入锐减。
存在进一步减税空间
关于“税负高”之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不赞同,但也表示有进一步减税的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说,中国当前的总税收约占GDP比重的20%,这个税负水平在国际的横向比较中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低的,但就这20%的比重来讲,仍然是有减税空间的。
事实上,中国从21世纪初开始就没有停止过减税的步伐,“减税”成为近年来中国税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主基调:全面取消农业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增值税转型、停征利息税、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降低部分进口商品关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都让企业和个人实实在在地尝到了一些甜头。而今年“结构性减税”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有关部门对今年结构性减税作出了具体规划。据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戴柏华介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带动就业和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四是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范围,出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五是通过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等方式,鼓励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
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税收不是单纯地往国库里送钱,它更承担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任。当前国际经济持续低迷,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中国急需扩大内需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扩大内需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结构性减税。比如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后,更多的人收入会增加,这有利于增加消费。而降低增值税的比例,实际上就是降低商品的价格,对于降低通胀、拉动内需有直接作用。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林勇明对本报记者说,目前的减税是结构性减税与优化税制,主要是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微小企业的税负,并调整税收结构,消除其中不利于结构转型的因素,因此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稳定就业并推动结构转型,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马衍伟分析说,评价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刺激需求特别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自主有序平稳增长。
经济活跃才能拓展新税源
减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利好。专家们指出,从长远看,对符合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标准的行业或企业减免税负,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林勇明表示,恰当的减税对国家和企业是“双赢”。减税后企业负担下降,经营更加活跃,效益更好,这样能增加政府征税的税基。
事实证明,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结构性减税”,但这并未让财政收入减缓反而一直在增长。马衍伟说,结构性减税不等于财政减收。结构性减税短期会影响财政收入,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财政增收。因为结构性减税有利于增加企业盈利,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进而扩大税基,为财政增收奠定税源基础。这就是工业化国家多年来减税浪潮此起彼伏,但政府收入不断提高的秘诀之一。
林勇明认为,从短期看,减税对税收收入略有影响。但从中长期看,减税带来的刺激需求、活跃经济的效应将带来政府税源的稳定、税基的扩大,因而是于国于民都有利。民富才能国富,让富于民应是未来财税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减税要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即使财政收入减少也要减税,要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如果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效果,经济就会发展,而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就会增加
以政府收入减少为由反对减税,是短视之见。这其实也是对一些部门、各个地方的提醒:不能再迷恋“以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思维。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报告指出,中国正式部门职工的平均税率超过40%,高于许多国家,建议大幅减税。对此一说,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表示,中国当前的总税收约占GDP比重的20%,这个税负水平在国际的横向比较中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低的,但就这20%的比重来讲,仍然是有减税空间。
世行关于平均税率超过40%的说法可能存在着计算方法上的争议,但税务部门以此反驳“税负高”一说恐怕难站住脚。因为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比重过高,由企业承担的比重过高,而本应由富人承担的直接税比重却过低,因而不算过高的税负表象难掩背后公众“税收痛苦”的实际感受。以此而言,说当下税负重似乎并没有言过其实。
“加税如刘翔,减税似蜗牛”,之前有人如此戏谑民众对于税负重的感觉。一方面,中国税收近些年“喜讯”频传,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接近9万亿元,同比增长22.6%,而同年GDP实际增速仅为9.2%。就在近期,个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要缴税,交通费、餐费补贴发现金应缴税,类似的征税也大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另一方面,虽然我们一直在说不断减税,如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降低部分进口商品关税等,但实际上民众、企业的税负却依然很重。《人民日报》去年的一项调查更是显示,一些中小企业有一半利润都拿来缴了税费,而世行的报告则披露,2008年中国劳动者的平均税率高达45%。
欣慰的是,国税总局坦承有减税空间的事实。但坦承是一回事,能否落到实处则是另一回事。财政部13日公布今年首季财政收支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4.7%,比去年同期回落18.4个百分点,其中税收增幅逼近个位数,一季度个人所得税甚至出现了6.2%的负增长。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双双大幅回落,无疑给减税带来了更大的疑问。然而,越是如此,减税力度则越要加码。
表面上看,减税势必会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这恐怕也是减税难的关键原因所在。但若从长远来看,结构性减税将增加企业盈利能力。企业一盈利,其结果就表现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进而扩大税基,为财政增收奠定税源基础。这也是西方国家多年来减税不断,但政府收入却不断提高的秘诀之一。因而,以政府收入减少为由反对减税,是短视之见。这其实也是对一些部门、各个地方的提醒:理性看待财政收入增速下滑,不能再迷恋“以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思维。
如何减税?改变现有间接税比重高、直接税比重低的失衡税制结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但同时必须警惕的是,税收收入少了,但非税收入却大幅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国非税收入取得了53.3%的高增长,成为拉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动力”。倘若地方因财政吃紧而采用行政手段扩大收费,这不但是对减税积极效用的消解,也会以税外之费加重社会负担
新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
“十一五”规划确定GDP增长7%,而居民收入增长4%。这说明,多年来居民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符合当时政府的战略。这个战略在“十二五”规划中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十二五”规划确定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GDP,同时要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原因是:一方面居民收入比重下降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引发低收入群体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税收成为人们关注居民收入能否增长和居民收入差距能否缩小的热点。
对现行税制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评估,基本结论是:1.居民总税负水平过高,减税力度不够;2.低收入群体税负更重,特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及个税;3.对高收入群体税负判断的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误区,不利于留住富人的制度性和政策性缺陷很多。虽然居民收入比重提高和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目标不是单靠税收就可以实现,但现行税制如果不进行优化设计,难以支持“十二五”规划实现。
我们的任务是:正确、科学地确定税收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设计出符合这些功能要求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在实践中推行并实现之。
原则是:在控制政府收入总规模的条件下,照顾穷人,同时留住富人。
间接税: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从理论上讲,间接税课征会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生产者剩余或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这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通过税收方式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分配。
应该明确:生产者承担的税收可以视为是从事生产的资产所有者(亦即富人)承担的税收。这个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因为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比重大。
对中国来说,如果我们确认占中国税收收入65%左右的流转税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富人征收的税收(目前尚未测算数量),对我们设计符合功能要求的税制意义极大。同时,间接税对最终消费课税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不同边际消费倾向、不同恩格尔系数的消费者之间,将会产生财富分配效应。换句话说,食品、服装、鞋、书籍等是高恩格尔系数消费者(穷人)的主要消费品,由于这些商品需求弹性接近零,对这些商品所征收的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穷人)承担。这部分流转税具有收入累退性质。如果我们确认这部分流转税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发挥了副作用,对我们设计符合功能要求的税制意义同样很大。
因此,统筹优化税收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功能作用,不仅需要大力推进个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直接税制度的改革完善,而且还需高度关注间接税手段的配置与运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只关注个税等直接税种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而忽视整体税制特别是流转税的调节收入功能,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必然导致税制的缺陷和功能的扭曲(具体建议见系列评论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