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定通知书(2)

2019-05-17 15:59

55、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 56、某人率先将基地组织的头目本·拉登的名字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根据先申请原则,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 ) 5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58、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 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59、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 60、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以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为依据,以该商标满足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 61、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

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 ) 62、根据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 ) 63、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 64、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 ) 6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66、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 ) 67、张先生发现了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证据,但是,由于张先生与这两家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故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68、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 69、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70、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五年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

字母填入试题后的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五星红旗; b、中国;

c、人民大会堂; d、黄河。 2、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苹果,使用的商品为苹果酱; b、725标号,使用的商品为水泥; c、两面针,使用的商品为含有“两面针”中药的牙膏;经过实际使用,两面针产生了显

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

d、二锅头,使用的商品为白酒。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 a、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b、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c、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d、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

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4、针对商标评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说法是( ) a、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b、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c、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d、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就可以不回避。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二十年; b、十年; c、七年; d、五年。 6、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 a、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b、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 c、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d、商标注册人只能申请一次续展注册。 7、关于地名商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说法是( )。 a、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b、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d、在商标法作出限制使用地名的规定之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针对一起具体的商标侵权纠纷,下列法院中,哪个地区的法院对因该商标侵权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无管辖权( )。 a、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b、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c、被告住所地;

d、原告住所地,并且与上述地区不是同一地区。 9、下列说法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商标注册人有权转让其注册商标,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c、商标注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必须连同其营业一道转让; d、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后,应当监督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0、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 ):

a、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b、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c、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d、不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1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应当在( ) a、四十八小时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b、二十四小时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篇四:事项告知书(一) 质量安全管理事项告知书(一) 各建设、监理、施工参建单位: 为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

质量,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携有关资料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单独办理报监手续。) ①市政监督站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现服务大厅已和总部一同搬至河西

典雅居附近,但我主城分站尚在原办公地坚守) ②建设单位应在报监前向服务大厅领取《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③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批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7)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的检测合同(依据《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建议到南京市市政工程检测中心站送检);

(8)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及审查报告; (9)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 (10)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取样方案。 2、按照《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照《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江苏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第一次质量行为检查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4.0.2条)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②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批准书(依据《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③单位法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④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包

括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及主要工作事项等) ⑤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措施,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

档案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奖惩等 8、第一次安全行为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 (1)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情况; (6)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情况; (7)实施爆破作业的,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 (8)其它行为。 9、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履行好维护管理的责任:

(1)对因故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负责组织对工程已完部分作出阶段性验收评价,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报我站备案;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

案;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已完部 分的质量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对工程质量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

报我站备案后,方可复工。 (2)对工程已完工尚未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若因前期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短期无法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应于工程实体完工后30日内组织工程实体质量初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若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时,实体质量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按规定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与社会通道隔离;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监测,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加强施工工地维护管理,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 1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

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

作标准的牵头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1、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进入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材料供应单位必须到我处(站)进行基本信息

登记,并取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查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2)材料使用前,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7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合同报我处(站)备案。 (3)材料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

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

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

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

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第一次行为检查中,监理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旁站管理办法”,《导则》第4.0.5条) ①单位资质证书。(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②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依据《监理规范》第3.1.1、3.1.2条)(需提供项目组织机构及部门设置,项目、部门负责人及工作权限;各施工区域、各专业工程质量、安

全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内容) ③监理人员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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