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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
行
政 受案范围 ——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 管辖制度 ——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 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 ——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复议与诉讼法 ——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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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授课提纲
(行政法学二十专题八十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鸿潮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
特征 区别对象 公共性 私行为、私行政 国家职权性 自治管理活动 执行性 狭义立法活动 积极性 狭义司法活动 管理性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2)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3)
分类 合法性的要求 程序正当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具体要求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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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的内涵与标准(表-4)
标准 权 名 责 具体含义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5)
中央机关与机构 ①国务院 是主体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非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主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体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机关与机构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6)
国务院 省级政府 市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政府 部门的设、增、减、并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派出机关的设立 大区制度已废除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7)
对象 依据 方式 后果 行政授权 机构、组织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 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与程序(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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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权限 立项 起草 系统强化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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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审查 许可的必须听证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公布 解释 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表-9)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授权立法的义务 授权立法的终止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问题(表-10)
部门 规章 地方性规章 其它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报请立项 部门工作机构 决定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于执行:①上位法②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决议③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11)
立法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效力 低于宪法 低于宪法、法律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批准与备案 无须备案 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市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审查与撤销 ①全国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冲突与适用 ①特别规定优先②新规定优先③有利溯及既往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国务院备案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 4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系统强化班资料 准的法规 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低于宪法、法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销本级政府立法 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联系电话:82116655
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规章 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自治区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区法规 用 专题四: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表-12)
突出特征 具体表现 处分性 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 特定性 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狭义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做出 行政合同等 外部性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内部行政行为等 区别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3)
主体上 行为主体有权,工作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效果意思 程序上 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表-14)
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针对方 所有人 所有人 当事人 产生条件 一经生效立即产生 争议期过后产生 法定或合理期限后 后果 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表-15)
无效 条件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5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效力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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