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方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
⒍从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⑴基本管理费;
⑵管理方及博阳系统相关公司为饭店提供服务的规定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及为饭店垫付的款项;
⑶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⑷其他业主成本费用,其支出的优先次序为: ⑸效益管理费; A.重臵固定资产费用; B.业主方租赁经营设备的租金;
C.与经营相关的、应由业主方交纳的年度税、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上述款项后,若饭店经营专用账户的结余超过双方商定的营运资金额,则超出的款项须打入业主账户;如有不足之数,业主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立即加予以补足。
⒎饭店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和事先规定,拥有向饭店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免费或优惠提供食宿、使用饭店设施的审批权,以利于饭店经营工作的开展,但客户、人员名单后当定期经过业主方审批方可生效。
⒏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允许总经理在饭店内占用一定的生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安排外派人员、外国雇员等在饭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方有义务将饭店的营销工作纳入博阳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饭店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管理方的子公司有义务向饭店提供博阳统一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信息,以帮助饭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饭店领域推广的好处。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饭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二十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饭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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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费从管理方经营管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计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 2 %计算。
⒉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 4 %计算。 第二十二条
⒈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15天内,管理方将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阐明该月份营业收入(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和该月份应付的基本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后,直接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营业收入部分,加上上月营业收入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基本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⒉在每一个公历季度底后15天内,管理方将递交给业主方一份财务报表,阐明该季度以及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的经营利润(包括业主方在店消费内部计帐额),以及本期相应该付的效益管理费。管理方在发出这份报表后10天后,直接将业主方未持异议的本会计年度迄今为止经营利润部分,减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经营利润(含上季度经营利润调整数[若有的话]),乘以第二十条一第2款规定的费率,从饭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效益管理费至管理方指定账户。
⒊对因业主方持有异议部分的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而引发的管理费支付问题,业主方和管理方通过定期会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精神,讨论并界定清楚。所有应付管理费最迟应于管理方提交报表后并经业主方确认后1个月内汇出。
第五章 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合同期间,除第一个会计年度外,饭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的会计帐薄和记录。这些帐薄和记录要与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一致。饭店的帐薄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登录,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个月内,管理方要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⒈一份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方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价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与信用卡政策等;
⒉根据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算编制程式,结合饭店营销计划,按预计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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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一份重臵固定资产费用计划。
⒋改变保险计划、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⒌业主方将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如是反对意见,应具体说明内容。并指出是反对建议书中的哪几点。如果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已经批准的预算。在业主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双方要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这些意见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在疑义产生后的30日内就有分歧的内容达成一致的话,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通过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后,依然继续适用。
⒍业主方认识到预算建议书和最终认可的预算仅是一种计划性工具,不能作为效益承诺的依据;尽管管理方在管理饭店方面是有经验的,并且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管理方的管理声誉决定了管理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为业主方创造经营利润,但预算中包括的这些计划还是要受到宏观经济和其它条件和情况的支配和影响,这一切都是超出管理方的控制能力的。业主方认识到预算中的某些计划会随着市场而变化,业主方将对管理方可能发生的偏离的情况表示理解。
第二十五条 管理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管理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求,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六条 如果在某个会计年度,有经营利润亏损的话,业主方要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使管理方能维持饭店的经营。某会计年度的亏损不能向前或向后转到另一个会计年度去。
第二十七条 管理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列入该年的经营费用。业主方在收到管理方所提交的年度会计报表后45天内,如未对该报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即表示批准认同该报表。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时,管理方须将饭店经营的所有帐薄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确保饭店经营有序地继续。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5年时间内,这些帐薄与记录应可供管理方检查、审计、审查和抄写,业主方应全力配合并给予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三十条 饭店会计的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饭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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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管理方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可按照博阳经营管理的硬件标准,对饭店进行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 在为每一个会计年度准备预算建议书前,管理方要对整个饭店进行评估,以确定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变动的项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中。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资产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开支不能超过本年度重臵固定资产费用预算。除非:
⒈对预算建议书未能预计到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须立即予以纠正。 ⒉必须遵守政府统一规定的情况。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向业主方通报它的打算以及采取批准的预算中没有提供的补救办法。在上述情况下,业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内批准同意的话,管理方则可采取有关行动。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批准的预算中,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重臵固定资产费用用于家具、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添臵。该费用不能少于第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后两年总营收的 %和以后各年度总营收的 %。重臵固定资产费用由管理方管理并使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此费用的结余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重臵固定资产费用不是经营费用,有关开支应记录在业主方的帐薄上。
第三十五条 饭店经营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资金归入重臵固定资产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涉及饭店工程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记入饭店帐薄: ⒈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属经营费用;
⒉固定资产的更新、大修、增添等,归重臵固定资产费用,属业主费用,在饭店经营专用帐户中留臵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饭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处臵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饭店资产。
第三十八条 管理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饭店的资产。但不得用饭店资产、信用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出借营运资金,或用营运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炒股等。
第三十九条 管理方开始管理时,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乙方管理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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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终止时,管理方应保持完整的营业状态并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若业主方不履行本条款之规定,其后果管理方不予承担。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饭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管理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饭店机构设臵、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议后执行。业主方充分认识到保持同行业较好的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对饭店员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骨干队伍的稳定,对饭店保持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在此类事宜的商议决策中,将充分尊重管理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饭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第四十三条 饭店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用。
第四十四条 管理方派往饭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管理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饭店承担。
第四十五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税后总收入根据管理方的“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由饭店按时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给管理方,由管理方发放至个人。
第四十六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饭店支付给管理方,则该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务由管理统一安排。若派出单位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管理方。
第四十七条 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则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月工资÷当月实际天数)×实际工作天数=实发工资。
第四十八条 管理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每月休假天数为4天,工作满一年后,可每年享受年假天数为10天,年假休假次数一次。
第四十九条 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规定以外,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的雇员的工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经营费用”,但是他们所开展的工作与饭店管理有关系的,其差旅费用应算“经营费用”,并且当逗留在饭店时他们应得到免费膳宿。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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