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管理合同(3)

2019-05-17 17:01

如果有需要请博阳公司雇员或博阳公司相关企业的雇员来饭店提供临时服务,而其工作性质在正常情况下是由饭店人员来承担的话,该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旅差费用将属于“经营费用”。

第八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五十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一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饭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饭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五十二条 管理方经报请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饭店使用“博阳”中英文字样对饭店冠名,具体名称为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继续使用“博阳”冠名权的,管理方可考虑按特许权转让的方式另行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建议增加:如果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管理方有权变更饭店名称以适应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在任何条件下,“博阳商标”应属于管理方的专有财产,除本合同的约定外。本合同中并无其他条款授权业主对“博阳”商标的使用权,亦无任何条款许可业主方授权其他方对“博阳”商标的使用权。

第九章 保险

第五十三条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方应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资金为饭店投保“财产险”,使饭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总金额应不少于更换整个“饭店”所需投资的9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一个足以避免受保险单上共同保险条款影响的最低所需金额。此外,业主方应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业主方认为,管理方按照博阳统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拥有或经营的饭店通常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而要求依样投保,是很合理的。

第五十四条 管理方(总经理)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饭店所有权或饭店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饭店发生的事件或饭店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伤、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的一切索赔,此保险应包括由于机动车和水上工具(如果适用的话)的所有或经营而引起的责任保险。

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方同意,可为饭店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在饭店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业主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险都应以业主方、管理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

11

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而事件的发生经证实并非因管理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则业主方免除管理方承担一切赔偿的责任。

第十章 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五十七条 毁损

⒈如果饭店或其任何部分,在合同期的任何时候,由于火灾、灾害或其他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业主方将自己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饭店,使其基本恢复到原来面貌。如果业主方在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后九十天之内未能进行这样的工作,或未能努力使饭店恢复原来的面貌,则管理方可以单方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到的日期起生效,因管理方导致的应该追究管理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⒉如果饭店的损坏或毁坏的程度,据管理方估计其修复或更换费用超过原来建造投资的三分之一,那么,管理方可以用书面通知业主方暂时中止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者如果业主方决定不修复饭店,则可以书面通知管理方,暂时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务;如果以后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时候,业主方修复、重建或更新饭店,管理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的六十天内,或在收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其打算修复或更新饭店的意愿以后的六十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恢复本合同下的服务。

第五十八条 征用

⒈如果整个饭店或部分被征用或被类似的方法占用,致使管理方认为已不能合理地利用其余的地方使其成为一个像被占用前类型和等级的饭店,那么,合同期就应该在被占用的那一天终止,在业主方获得其在饭店的投资的赔偿后,这种征用的任何赔偿费应由业主方享有。

⒉如果只是饭店的一部分被占用,而且剩余的那一部分管理方认为仍然可以办成像被占用前那样的类型及等级的饭店,那么本合同就不应该终止,而且业主方所得的赔偿费(如有的话)在经得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应用来对饭店作出合理的改建,使它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建筑物和作为被征用前同样类型和等级的饭店。赔偿费用于改建后仍有余额的话,业主方应向管理方支付赔偿费的 20 %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第五十九条 业主方转让

⒈在合同期间,如果业主方希望转让或出租饭店,或将全部或大部分的饭店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业主方应将对方的名字与地址通知管理方。

⒉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公开发售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12

⒊在没有得到由被转让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书面约定之前,业主方不能签署转让文件。在该书面约定中,被转让方要作出承认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

⒋根据管理方本身的判断、发现,如果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控制的或控制它的单位,是管理方的竞争对手或至少达不到作为业主方的信用价值时,管理方可以选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5.如果本合同非因管理不善造成转让而终止的话,业主方要承担向管理方赔偿的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为管理方在过去3个全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获得的平均管理费的3倍(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

第六十条 不可抗力

⒈不可抗力即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预计的事件或情况,包括罢工、战争、国内骚乱或政府行为(包括非违法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给饭店经营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

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响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说明这个事件的原因、开始时间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

⒊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的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第六十一条 司法或行政因素

在合同期间,如因业主方原因致使饭店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帐户被冻结致使资金无法周转,而该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使得管理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管理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并视为业主方违约,业主方应支付管理方剩余合同期内应付管理费的一半作为补偿。(该管理费以本年度前3个全会计年度的平均管理费计,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按最近期限计算或推算平均数)

第十一章 终止

第六十二条:如业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提供符

合规定的饭店于管理方,则管理方可选择书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方支付管理方人民币 元作为补偿;如管理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每逾期一日,业主方应补偿管理方人民币 元。

第六十三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按合同第六十四条 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⒈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⒉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它或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

13

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3.管理方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4.如果管理方或业主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大责任,并在受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的性质和程度的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没有履行,或在30天的时间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在接到书面通知90天的时间内没有努力去完成的话。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建议改为:如非违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非违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

第六十七条 如果双方对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善意的分歧而且这个分歧已经在发出终止通知以前或收到通知以后已提起诉讼的话,依据本合同发出的终止通知无效,而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业主方对管理方按本合同条款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加干涉。

第六十八条 如果业主方与管理方达成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业前服务合同等,本合同的终止将视为这类约定或合同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⒈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时,除了不可抗力,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饭店移交给业主方。管理方在撤出饭店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业主方移交固定资产及重臵资产清单,财务帐册及资料。

⒉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从饭店撤走: A.所有确认饭店为管理方成员饭店的标记;

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饭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C.属于管理方财产并与管理方预定服务系统或账户服务系统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便该设备已由业主购买的除外。

⒊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停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饭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停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员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此外,业主方要中、停止并制止将饭店与管理方、其成员或博阳体系联系在一起的表示,并中、停止使用标志博阳身份的所有标志、标志牌、印记、印章和其它标记,但留在饭店其它内外部、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

14

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技能都属于管理方和/或其他成员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可以选择上海分会或者分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十一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可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如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件,而另一方亦未坚持行使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赋予之权利,不得视为其已放弃合同中之权利,除非双方以书面签字文件明确表示。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内规定的所有书面文件应以专人送达。

业主方: 管理方: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15


全权委托管理合同(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5验收资料桩基部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