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合同附件 定义(用语)一览表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饭店”是指位于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间(套)有卫生间的客房; 间写字间。
2、饭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商场、商务中心、等。 3、饭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4、饭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饭店经营所需的给排水、电力、煤气、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消防、安全监控、空调、电梯、卫生、厨房、冷藏、洗衣、康乐、音视、电脑等系统设备。
6、饭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臵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⑴所有家具、陈设及布臵,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⑵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器具、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⑶饭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印刷品等。
二、“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饭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饭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或试营业之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营业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经营饭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会场、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四、“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饭店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和营业性费用后的余额。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六、营经营成本“经营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七、“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⒈饭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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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⒉饭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⒊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⒋在计算饭店经营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包括在“经营费用”之内。 ⑴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⑵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⑶房屋使用费或房屋占用费; ⑷城市房地产税和所得税; ⑸财产损失保险费; ⑹汇兑损益;
⑺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⑻受业主方委托的会计、律师、审计等费用;
⑼其他经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八、“重臵固定资产费用”,该费用主要是业主方用于每年按博阳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及购臵,如批量的家具及装饰、经营及后台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设备和器具,等等。
九、“经营专用账户”存入所有由饭店经营发生的营业收入的银行账户,包括业主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提供的营运资金。该经营专用账户设在由业主方选择并经管理方同意的银行。银行应位于饭店附近。经营专用账户以业主方和/或饭店为户名,该帐户由管理方按合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指定专人控制。所有经营费用和合同中规定的应由业主支付的经营性费用从该帐户支付。
十、“营运资金”是饭店日常经营业务所需使用的周转资金。其运用主要体现在:营业活动中耗用的营运资金,如餐饮成本、商场成本,工资、燃料、促销、维修等费用;营业活动中占用的营运资金,如货币资金、各营业点备用金、外币兑换交换用款等。
十一、“博阳”是指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获得商标的“博阳”(包括中、英文)字样,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英文)及CI标识,以及可能出现的与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属下企业相关的“博阳”文字与标识图型。
十二、“博阳模式”包括饭店建造与硬件配臵标准、“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饭店运行质量监控与业绩考评体系”等标准化文本,是指由武汉博阳酒店物业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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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制定,并在不同星级饭店按不同品牌要求与标准推行并实施的饭店经营、管理、服务一揽子规范化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更动不另作通知)。
十三、“饭店开业日”是指饭店建成,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⒈饭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⒉饭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
⒊饭店经营专用银行账户已开设并已注入足额的营运资金; ⒋业主方与管理方就第一年饭店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 ⒌业主方和管理方书面就同意饭店开业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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