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大盘点
重庆市不断完善社保政策,为人民群众创造利益。以下就是 做的整理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你们有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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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缴标准
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x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x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三)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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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个人账户计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五)其他
对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要求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其应补缴的标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前,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入业务。对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统一办法后,按规定处理。
三、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2月5日发布)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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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不需要。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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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移?
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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