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40%到100%选择。
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
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
5、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6、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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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答: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其余人员补缴规定如下:
(1)失业职工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只能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口转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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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在我区城镇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农村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8、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
9、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但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出境定居,不再具备享受养老金条件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重复参保;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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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后退休的。
10、个人帐户额就是个人缴费额吗?
答:个人帐户金额不等于个人缴费金额。若某个人参保人员2007年度缴费基数为
10000
元,其个人缴费额为
10000×20%=2000元,则个人帐户本金为
10000×8%=800元,个人帐户金额即为800元加上利息之和。
11、参保人员哪些基础信息变更了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提交哪些材料
?答:参保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时间、业务办理变更时间等项目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职工档案》及档案中相关证明材料。
12、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答: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凭辞职手续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其辞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重庆养老保险规定的补缴政策一、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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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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