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重庆市?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
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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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答:转移基金有两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和统筹基金。
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持职工调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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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
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
答: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
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2011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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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2)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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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
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应按以下规定参保:(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是: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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