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5)

2019-05-17 18:13

作的其他重要事宜等。

院防火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人人防火、事事防火、时时防火、处处防火”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落实各部位或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并与之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定期对所属单位各类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并上报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制订应对火灾事故的紧急措施;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所属单位或人员执行防火安全的处罚决定;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使本单位所属人员会使用各类灭火器材,会扑救各类初起火灾,会报警,会火场逃生;

(六)负责申请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修,定期对本单位配置的各类消防器材进行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

(七)及时扑救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初发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被学院确定为重点防火单位的,除应履行以上条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 学院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 保卫处对全院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条例的单位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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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调查处理。

(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是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学生所在系(分院)为防火安全第二责任人;全院教室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分院)为防火安全第二责任人;全院各类实验、实训室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实训中心,其各专业实验室、专业实训室所在系(分院)为第二责任人;教职工住宅区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财务资产处;其余场所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为各主管单位。院防火委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 财务资产处是学院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定期对全院各单位的安全供电、用电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防火委办公室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四)职能管理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防火违章行为有权按规定给予纠正,并有权向院防火委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

第三章 校园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条 院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等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和验收准予使用的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房建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有院防火委办公室消防审核批准手续,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 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时,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装修前,必须到院防火委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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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室内外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第十四条 除特殊用途的场所外,任何办公场所一律不许安装碘钨灯和其它高温灯具。安装碘钨灯和高温灯具须经院防火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有关供电部门设计和安装。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院的用电管理规定,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须到院有关用电管理部门办理批准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除化学试剂库、医务所和油库外,任何房间不得存放0.5公斤以上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

第十七条 所有印刷、制板、复印打字、书库、档案馆、图书馆、计算机房、科研楼、实验室、研究室、油库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均为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或“严禁吸烟”的标志。

第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确有困难需暂时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院防火委办公室检查审定后方可临时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宿舍楼的阳台上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楼房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或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公寓及临时工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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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和液化气做饭;严禁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材料照明;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燃烧废纸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院防火委办公室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烧树叶和杂物;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院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统一由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为自己管辖的区域按配置标准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和维修,由院防火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产品和商家,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冻、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悬挂其它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拴和消防箱。

第三九条 保卫处要定期对全院公用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及足额配置;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信息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院防火委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者,可报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均予以处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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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处罚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不相抵消,实行“双罚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院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内消防安全处罚由院防火委决定;需要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有院长办公议决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两种及其以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

第三十六条 单位防火责任人在接到本单位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通知书后,有责任督促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执行处罚决定;对于经济处罚逾期不交或拒不交纳者,将由学院财务部门从责任单位的自有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于各类火灾事故,在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罚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必须承担上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我院的经济处罚和学院公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因灭火而损耗的灭火器材维修费用。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将由公安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的评选先进资格,并视情节同时或择一取消其提升工资、晋升职称资格一次,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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