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主编单位: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2〕477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9-92,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地铁的杂散电流(迷流)对城市建筑和地铁本身具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为有效地限制地铁杂散电流,降低与消除其不利影响,保证地铁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直流电力牵引和走行轨回流方式的地铁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其中主要包括:
一、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与限制和减小杂散电流值有关的措施;
二、地铁中可能受到杂散电流腐蚀或影响其外泄的结构与设备;
三、地铁系统中的防蚀措施。
本规程不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第1.0.3条 地铁的工程设计,应包括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内容(积极防护和消极防护措施)。
第1.0.4条 地铁的建设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完成限制杂散电流的各项措施和地铁结构的腐蚀防护与监测设施,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逐段检查施工质量,保证达到技术指标。
第1.0.5条 常年正常运行的地铁线路,应在运行方式上力求减小杂散电流值。地铁的线路和线路上部建筑,应经常处于清洁、干燥和良好绝缘的状态。
第1.0.6条 地铁的杂散电流腐蚀防护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2.0.1条 地铁杂散电流(迷流)腐蚀防护的基本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治本为主,将地铁杂散电流减小至最低限度;
二、限制杂散电流向地铁外部的扩散;
三、地铁附近的地中金属管线结构,应单独采取有效的防蚀措施。
第2.0.2条 新建的地铁线路,在其工程设计中,应包括下述有关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内容:
一、在地铁的牵引供电与回流系统中限制杂散电流的措施;
二、设计合理、性能可靠持久的隧洞绝缘防水措施;
三、主体结构钢筋及金属管线结构的防护措施;
四、在地铁沿线敷设的各种电缆、水管等管线结构,应选择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要求的材质、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法;
五、沿线及车站防蚀监测点的设置方案;
六、杂散电流腐蚀特殊防护方法论证和实施方案。
第2.0.3条 在对既有地铁线路进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设计时,应以现场实测和调查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章 地铁结构与设备受杂散电流腐蚀的危险性指标
第3.0.1条 应对运行中的地铁建筑、结构与设备等进行相应的电气测量,以判断其受杂散电流腐蚀的情况。
第3.0.2条 地铁结构与设备受杂散电流腐蚀的危险性指标,应由结构表面向周围电解质漏泄的电流密
度和由此引起的电位极化偏移来确定。
第3.0.3条 电腐蚀危险性的直接定量指标漏泄电流密度,其允许值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地铁结构允许漏泄电流密度 表3.0.3
材料与结构 生 铁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 钢结构 允许漏泄电流密度(mA/d㎡) 0.75 0.60 0.15
注:①表中所列为列车运行高峰时的1h平均值;
②漏泄电流密度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3.0.4条 腐蚀危险性的间接指标漏泄电流引起的结构的电位极化偏移(电压)值,应取在列车运行高峰时间内测得的小时平均值。
第3.0.5条 隧洞结构的外表面,受杂散电流腐蚀危害的控制指标是由漏泄电流引起的结构电压偏离其自然电位数值。对于钢筋混凝土质地铁主体结构的钢筋,上述极化电压的正向偏移平均值不应超过0.5V。
第3.0.6条 直接埋设在土壤中的金属外铠装电缆,受杂散电流腐蚀的危险电压不应大于表3.0.6中所列数值。
电缆金属外铠装危险电压 表3.0.6
“危险电压”值(V) 土壤电阻率ρ铁质接地极 硫酸铜测量参比电极 (Ω·m) 0 0.1 0.2 0.4 -0.55 -0.45 -0.35 -0.15 <100 100~500 500~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为在列车运行高峰时的1h平均值。
第四章 地铁杂散电流值的限制
第一节 地铁牵引供电系统
第4.1.1条 在采用走行轨回流的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接触网应与牵引变电站的正母线相连接,回流走行轨应与负母线连接。
第4.1.2条 新建地铁线路的牵引供电系统,宜选用较高的牵引电压和分布式的牵引供电方案。应缩短直流牵引馈电距离。
第4.1.3条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地铁接触网应实行双边供电。馈电区间两侧牵引变电站直流母线上的空载电压值应保持一致,不应出现越区供电现象。
第4.1.4条 不得从一个牵引变电站向不同的地铁线路实行牵引供电。
第4.1.5条 牵引变电站的负回流线应使用电缆,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耐压等级不应低于工频5kv。
第4.1.6条 地铁结构钢筋、自来水管及电缆金属外铠装等金属管线结构,与回流走行轨和电源负极间不应有直接的电气连接。
可经过论证设置极性排流防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