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暂停施工
14.1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的责任人承担。
14.2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照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5、工程中间验收
15.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15.2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条第 15.1 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5.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15.4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的,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6、工程质量争议
16.1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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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6.2 本工程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 。
17、试验和检验
17.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7.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 17.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7.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7.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7.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7.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7.8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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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计日工
18.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8.2 在开工日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8.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8.4 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8.5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8.6 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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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8.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9、计量与支付 19.1 预付款保函
按照招标文件文件约定,招标文件如果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19.1.1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9.1.2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9.1.3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9.1.4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9.1.5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9.2 临时付款证书
19.2.1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2款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准备进度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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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9.2.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等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当期已完工程量的审核,14天内提出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并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9.2.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部分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19.2.4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款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9.2.5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2)款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9.3 付款申请单
19.3.1 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9.3.2 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9.3.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款确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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