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只需要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
19.3.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① 所有暂列金额; ② 所有暂估价;
③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消项变更金额; ④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⑤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⑥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⑦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①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②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③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④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⑤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⑥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9.3.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① 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款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②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款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③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④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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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②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③ 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④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9.3.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 4 竣工结算
19.4.1 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和本节第20.4款约定进行竣工清场的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5款的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否则,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9.4.2 承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7.1款约定的期限和内容递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9. 5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20、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20.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20.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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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20.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20.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20.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8.2(2)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本条第20.6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20.3 甩项协议
20.3.1 经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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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监理人批准的甩项工程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20.3.2 在发包人和(或)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合同双方应订立甩项协议,其中应当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甩项工程的价款支付方法。 20.4 竣工清场
2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20.5 工程移交
20.5.1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字。
20.5.2 监理人和发包人不按本节上述第19.4款的约定按期办清竣工结算的,无权要求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0.6 质量保修书
20.6.1 最迟在递交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所附的格式,向监理人递交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
20.6.2 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且应当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内容一致,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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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1 2 材料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注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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