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

2019-05-18 11:17

严格执行《规程》,避免自身伤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方裕璋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与任务

一、 矿山救护队的性质

矿山救护队平时是工作队,安全生产的宣传队,处理事故时是战斗队。它具有严密的组织,严 格的管理,严明的制度。铁的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每个救护指战员的神圣职责。矿井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一声令下,矿山救护队就得奔赴事故现场,用平时练就的过硬本领去消灭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二、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 救”的原则,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它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 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山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矿山救护队进行矿井预防性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协助通风安全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2、经常深入服务矿井熟悉情况,了解各矿采掘布置、通风系统、保安设施、火区管理、运输、 防水排水、输配电系统、洒水灭尘、消防火管路系统及其设备的使用情况;各生产区队、班(组)的分布情况,机电峒室、火药库、安全出口的所在位置,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动态等。

3、协助矿井搞好探查古窑,恢复旧巷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井训练井下职工、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和管理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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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矿山救护事业的兴起与发展

一、 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建立和壮大

我国煤矿矿山救护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是与矿山救护队的建立和发展、壮大紧密相连的。 解放以前,我国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组织,矿工遇险后无专业矿山救护队营救,生命安全根本 没有保障。例如,1942年4月26日,辽宁省本溪湖煤矿发生一起震惊世界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由日本人组成的矿山救护队下井只抢救日本的坑长,而对当时的死亡线上挣扎的中国矿工却置之不理。这次事故夺去了1549名矿工的生命,是世界采矿史上的一次最大惨案。还有不少资本家开办的煤矿,发生事故后,由于没有矿山救护队抢救,很多本来可以生还的矿工也丧失了生命。解放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随着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壮大。

解放初期,我国煤矿企业根据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炭部(前身为燃料部)的规定,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在改善煤矿生产条件、建立和加强安全机构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关于组建矿山救护队的工作、东北的几个煤矿走在了前面。1949年,抚顺、阜新、辽源三个煤矿,在辅助矿山救护队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专职矿山救护队,共有指战员66人。从此,煤矿工人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煤矿企业,开始有了自己的抢险救灾专业组织 矿山救护队。

1952年至1955年,为了给组建矿山救护队准备干部,煤炭部组织开办了8期矿山救护队长训练班,共培训400多名救护工作的骨干。1953年和1956年,为使矿山救护队的组建和战斗行动有章可循,煤炭部颁发了《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和《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战斗条例》。此外,煤炭部还在国家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于1953年至1957年,拨出专款714万元,用以建立矿山救护队;于1955年扩建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为矿山救护队生产救护装备和附属设备。因此,这段时期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很快。1952年,有11个局(矿)建立了矿山救护队,共有指战员293人,比1949年增长3.4倍;1957年,又有33个局(矿)建立了矿山救护队,共有指战员1485人,比1952年增长4倍。矿山救护队组建起来后,各局(矿)狠抓了救护队的技术培训、管理、演习训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项工作,使矿山救护队的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在“大跃进”期间,不少安全机构被撤消,许多规章制度被破除,因此对矿山救护工作也产生过一些不良影响。但是,从全国的情况看,矿山救护队的活动还是很正常的,救护队的组织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这是因为:其一,“大跃进”虽然使产量暂时上去了,但造成矿井事故骤增。为了及时处理事故,早日恢复生产,已经建立矿山救护队的局(矿)不愿意象砸烂其它安全机构那样,削弱救护队的力量。其二,由于大型事故增加,一个局(矿)的救护队往往处理不了,煤炭部经常调动全国的救护队联合处理矿井事故。由于煤炭部的调动与指挥,促使局(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其三,有些尚未组建救护队的单位,发生事故后或恢复灾区生产时,曾受到外局(矿)救护队的支援。煤矿的各级领导从实践中认识到,煤矿企业确实需要这支向矿井自然灾害进行战斗的队伍。因此,许多局、矿纷纷向先建立救护队的单位求援,要求支援干部和专业人员,组建本矿区的矿山救护队。

三年调整时期,煤炭工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狠抓质量第一,严格规章制度。根据煤炭部的统一部署,矿山救护队经过调整,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从实战出发苦练基本功的活动形成风气,指战员的战斗素质大大提高,战备工作得到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也进一步发展壮大。1962年,全国共有58个局(矿)建立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共计3217人,比1957年增长1.2倍。同时,经过三年调整之后,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技术干部队伍初步形成,开始有了矿山救护工程师、技师。

“文革”期间,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工作,与安全部门的其它工作一样,受到极为严重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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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搞乱了救护指战员的思想、搞乱了救护队的组织、搞乱了工作秩序,使抢险救灾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影响较大的,是批判“管卡压”、废除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危害。许多人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认识不清,把抢险救灾中用鲜血换来的规定置之度外,不尊重科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灾变处理时扩大事故和救护队自身伤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煤矿矿山救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78年在山东省淄博矿务局召开的全国煤矿救护队长会议,是一次重要的拨乱反正的会议。这次会议批判了林彪、“四人帮”对煤矿矿山救护工作的破坏,交流了矿山救护工作经验,确定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措施,如恢复和发扬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的优良传统,制定新的矿山救护法规,进行矿山救护技术、业务培训,建立大区矿山救护协作岗,加强矿山救护科技与情报交流工作,并以检查矿山救护队战备的战斗力为主要内容,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创甲级队活动等。1987年11月2日,煤炭部颁发了《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以及《矿山救护队战斗准备标准和检查办法》、使矿山救护队建队有章程、治队有依据、战备有标准、从而结束了“文革”期间矿山救护工作的混乱状态。随着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淄博会议提出一系列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为适应煤炭生产建设的需要,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78年,矿山救护队已遍布于全国煤矿,不但统配重点煤矿都建立了矿山救护队,而且地方煤矿、地区工业局和产煤多的县也组建了矿山救护队。全国共有救护大队40个,中队296个,小队1020个,指战员11000多人。截止于1995年,矿山救护共有大队68个,中队581个,小队1795个,指战员21096名。有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矿井170个,辅助救护队员2985人,并配备了各种矿山救护车辆,仪器和灭火设备。

为适应煤炭工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并在服务中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矿山救护队必须走出单纯的抢救矿井事故的模式,走向社会,向多功能方向发展,即把矿山救护队建成矿井救灾、安全监察、安全培训、地面消防、安全装备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建设多功能的队伍,并不是要改变矿山救护的中心任务。它的中心任务仍然是矿井预防检查和抢险救灾。不少矿山救护队实践证明,向多功能发展,能够提高矿山救护队队伍的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有效地增强战斗能力,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 我国煤矿历次矿山救护法规的制定和颁布

建国初期,我国煤矿没有专门的矿山救护法规,只是在1951年和1955年颁布的《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和《煤矿和油母页岩保安规程》中,对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任务等作了一些规定。

1949年,我国东北的抚顺、阜新、辽源3个煤矿,在辅助队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专职矿山救护队。接着,其他煤矿也纷纷组建,矿山救护队的发展速度很快。为了搞好救护队的组建工作,统一救护队的战斗行动,煤炭工业部借鉴苏联煤矿救护工作的经验,于1955年和1956年颁布了《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和《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这是我国煤矿最早的两个矿山救护专业法规。《试行规程》是组建矿山救护队的依据,《战斗条例》是统一救护队战斗行动的依据。在由煤炭部陈郁部长签署命令颁发的《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中,对矿山救护队的战备工作、指战员职责、装备的战术性能、通讯和侦察工作、处理火灾、爆炸、突出、冒顶、水淹、溃决事故的行动以及后方勤务工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1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保安暂行规程》中,对组建矿山救护队又作了明确规定:“各矿务局和正在建井的新矿区,都要有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由矿务局局长(基建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各省(区)煤炭管理局(厅)要指定交通方便、地点适中、设备完善和技术较强的军事化矿山救护队作全省(区)的机动救护队。”还规定:“各个生产矿井要组织不脱产的辅助救护队,由矿长或矿井总工程师领导。”

十年动乱时期,对矿山救护队影响较大的是批判“管卡压”,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煤矿军事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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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救护队战斗条例》等矿山救护法规的贯彻执行。为此,在粉碎“四人帮”不久,煤炭部于1978年在山东省淄博矿务局召开了全国煤矿救护队长会议,采取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措施。1978年11月2日,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和《矿山救护队战斗准备标准和检查办法》。《条例》对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任务、组织、指战员职责、教育与训练、战斗行动、处理事故的技术规定、装备、日常管理等作了简要而明确的规定;《标准》是检查矿山救护队战斗准备和战斗力的依据。《条例》和《标准》是总结建国以来建设矿山救护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煤炭工业第二次制定颁发的矿山救护专业法规。《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执行了将近10年,它对于加强救护队的建设,提高救护队的战斗力,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2月15日,煤炭工业部制定、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关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个《规程》中,第一次把“矿山救护”列为一章,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矿山救护大(中)队由矿务局局长(矿长)领导”;“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三年,并经煤炭工业矿山救护队长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等。

1987年,煤炭部组织人员对《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充实。《条例》修改后,形成三个独立的部门规章,即《煤矿救护规程》、《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准则》和《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并于1987年颁布,自1987年12月1开始执行。这是我国煤炭工业第三次制定颁发的矿山救护法规。《规程》对矿山救护的性质、组织、任务、职责、救护工作、装备、教育与训练、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是矿山救护队加强建设的法规;《战斗行动准则》对矿山救护队的战备、作战时指战员职责、处理各类事故的行动原则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是处理矿井事故的准则;《管理办法》对军事化队容、风纪、礼节以及预防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是矿山救护队加强管理工作的依据。为保证上述三个部门规章的执行,煤炭部安监局于1988年1月20日颁发了《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和《矿山救护军事训练教范》,并从1988年3月1日起执行。实践证明,全面贯彻、落实这三个矿山救护部门规章,对于加强矿山救护工作,促进军事化矿山救护的建设,提高救护队的管理、装备、技术水平和作战能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2年以后,我国及煤炭系统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能源部1992年10月22日颁布,199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煤炭工业部1994年9月12日发布)。为此,煤炭部组织人员,以上述法规为依据,对1987年颁发的三个矿山救护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并于1995年7月24日颁布了《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这是我国煤炭工业第四次制定颁发的矿山救护专业法规。

1993年8月2日,煤炭工业部的以煤办字[1993]年第195号文下发了《关于修改<煤矿救护规程>的通知》。

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1、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 2、以《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以及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 山救护工作的决定》为修改依据;

3、反映矿山救护的客观规律,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使修改后的《规程》具有科学性、严肃 性和可操作性;

4、矿山救护队要以抢险救灾为中心,因此修改后的《规程》必须体现提高救护队的军事化管 理水平,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

5、矿山救护工作的技术、业务性很强、修改后的《规程》中应坚持管理、装备、技术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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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断的提高矿山救护队的管理、装备、技术水平。

《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原《煤矿救护规程》、《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准则》、《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三个部门规章合并为一个,统为《煤矿救护规程》。原三个规章共有364条,约8.4万字;《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共10章287条,约6.7万字。

2、《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增补的内容,主要在“总则”、“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矿 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矿山救护指战员的培训”、“队旗、队徽、队歌”、“队衔、队服”、“经费”等章节中。这些增补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矿山救护队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的精神。

3、《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根据国内外抢险救灾的实际经验,对处理各种事故的行动 原则进行了简化,对某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以杜绝矿山救护指战员自身伤亡为前提,合理调整和修订了某些条文的限制性规定。

4、鉴于原《煤矿救护规程》三个规章中关于指战员职责、指挥工作、管理工作等条文前后重 复,具体规定也前后不一致,故《规程》在修改时,进行了合并、删改,此部分删减条数最多。

5、《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尤其是附件中增加了“矿山救护 专业用语解释”等内容,这与《煤矿安全规程》和世界一些采煤国家的矿山救护法规的编写方法趋于一致。

6、《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采用国际法定计量单位。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 在第二篇中单列了“煤矿救护”一章(第十章),将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14条矿山救护内容作了修改,并将1995年版《煤矿救护规程》中的重要条款纳入其中,新增条文31条,计42条。对矿山救护队的性质、组织任务,救护指战员的条件,救护装备与设施,抢险指挥,灾变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三、 矿山救护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煤矿的各级领导一直重视、关怀矿山救护工作。当时煤炭部副部长张宝明同志 在1994年5月3日致全国煤矿救护工作会议的信中论述,集中反映了这种重视和关怀。他指出:“煤矿救护工作是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救护队肩负着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重任。”“矿山救护在煤矿的抢险救灾、预防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代表煤炭部党组,向战斗在抢险救灾等一线的全体指战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在抢险救灾战斗中的英勇献身的同志表示深切的怀念!”矿山救护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是通过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在事故处理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英勇拼搏,团结奋战表现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处理矿井灾变事故的主力军

矿井发生灾变事故后,进入灾区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 等灾害事故,使矿井早日恢复生产,是矿山救护的主要任务。在完成矿井抢险救灾任务时,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战斗在第一线的主力军。

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在建队初期和50年代,装备落后,救灾经验不足。但是,为了保护矿工 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使受灾害威胁的矿井早日恢复生产,刚刚走上矿山救护战线的救护指战员,狠抓基本功的训练、过硬作风的培养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在抢险救灾、恢复灾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组建较早的抚顺、阜新、辽源以及北京、峰峰、井陉、阳泉、大同、淄博、淮南、鸡西、鹤岗、双鸭山、北票、开滦、焦作、蛟河、营城等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本矿区和外单位矿井事故时,特别是在进入长期停产的矿井侦察探险、排除隐患、恢复生产的战斗中,作出了特殊贡献,受到煤矿各级领导和矿工的称赞。

在60年代初,由于“大跃进”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国煤矿事故频繁,发生了多次大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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