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业主租户规约

2019-05-18 12:54

新世纪广场购物中心一楼自主经营业主/租户规约

新世纪广场购物中心地处南部县城最繁华、最成熟的商业地段,毗邻瑞安路的万达步行街和万达商场,打造后的新世纪商场将与万达-瑞安路商业圈自然衔接,连成一片,是真正意义核心商圈,是不可复制的商业绝版地段。为该商圈的高端商业物业,广大业主均希望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持续、高效地运行,达到统一业态规划,统一业种布局、统一卖场形象、统一营销宣传、统一卖场管理、统一物业管理。以致有效提升商场的整体经营形象和美誉度,促进商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最终实现广大业主和经营商户的利益最大化。为此特制定业主/租户规约,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营管理

1.1总则

1.1.1 本商场实行统一营运、统一管理的原则。 1.1.1.1统一业态规划:

地下一层中端消费卖场和超市主体经营区;一楼高端精品,业主自主经营区;二三四楼为中端以上消费主体品牌直营区;五六楼百货商业休闲商务区。

从经营模式、管理理念、业态划分等方面,新世纪广场购物中心规划附一层为超市卖场。主要以满足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是大众消费的集中区,是本购物中心的人气汇聚场所,主要经营中端以下的消费群体所需商品,也是商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楼规划为自主经营区,以经营黄金手饰、品牌化妆品、名贵钟表、手机数码、皮具等精品项目为主。自主经营区给予商家经营精品更多方便和灵活度,更容易把握住商机,也能充分发挥业主个性化经营和精品打造,体现富贵经营主体。二三四楼以中端以上百货业为主,以品牌直营模式,打造南部品位消费主体场所。五六楼为百货休闲商务中心。整个购物中心的规划布局,各自主体区达到互补与集中,留住各层次的消费群体,达到真正意义的都市化复合型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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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统一业种布局:

一楼品种少而精,主要经营黄金珠宝和皮具、手机数码、名表、眼镜、化妆品等。为体现各经营主体主要经营商品的类别和方向,一楼商铺多业种布局不能象其它楼层,只能少而精(附加值高的商品),站在自主的基础上打造主体特色区,增大购物中心的整体吸引力和体现核心商业的精髓,达到各经营主体抗风险的抵抗力。

1.1.1.3统一卖场形象:

物业外观统一,室内装修统一,商场展柜各区统一,促销广告统一张贴,卖场员工的着装、仪态等等,都要服从卖场的整体统一形象管理。

1.1.1.4统一营业时间:

一、二、三、四楼统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经营管理;统一各层营业用设备或整个商场设备的使用时间。

1.1.1.5统一营销宣传

商场营销需要统一规划和管理。开业前广告(户外条幅、落地看板、老年腰鼓、汽车巡街宣传等)、开业当日(新店营业优惠宣传、政府领导剪彩、媒体宣传、内外促销打折海报等)、开业后(商品的消费旺季和淡季、厂家让利时间、庆典、节假日、知名品牌入驻等)等,不同时期的营销宣传政策及每月的宣传促销内容,一年有哪些营销宣传买点,要做到天天有优惠、周周有打折、月月有活动、年年有庆典。

1.1.1.6统一卖场经营管理

统一行为规范管理,统一各行业规范管理,统一收银管理,统一品牌入驻管理,统一品牌撒场管理,包括装饰装修管理等。

1.1.1.7统一物业管理

统一对各业主的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管理与相关费用的分配;统一商场安全公共区的安全;(商场外围的电子监控系统的设置)统一保洁用品的采购使用管理;统一对广场绿化的管理维护;统一物业费用和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物业区域的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

1.1.2业主/租户加入时,与业主代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共同签署本守则。守则对本商场的全体业主/租户及管理小组均有约束力,其涉及范围包括管理小组、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授权代理人、承租人、占用人或暂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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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业主如将其房产权出让(出租或转让),其签署的本规约视为一并转移,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或受让人声明;租户如将其承租权转租,须事先征得原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管理小组,其签署的本规约视为一起转移,并有责任向新租户声明。

1.1.4本守则对各业主/租户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规约的,业主有连带责任。

1.1.5管理小组的责任在经营、管理本商场,维护本商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管理小组根据本商场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的其他若干管理规定(若有),业主/租户均应遵守。

1.2 公共位置的管理

1.2.1 未经允许,不准在露天商场、商场周围及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1.2.2 严禁在商铺口或商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1.2.3 未经允许,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1.2.4 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1.2.5 业主/租户或其雇员及代理人不可于商场范围内兜售或招揽生意或派发传单或广告等。 1.3 商铺内部管理

1.3.1 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抵制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1.3.2 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小组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门有权更改或拆除。

1.3.3 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1.3.4 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门和物管公司备案。 1.3.5 声响管理:在商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管理小组播放的开门迎宾曲及商场活跃氛围的音乐须报管理小组审批。

1.3.6 广告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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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商铺内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1.3.6.2 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须在管理小组同意的前提下有偿使用。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广告制作由指定的广告商制作,同时需物业及相关部门审批。 1.4 费用

1.4.1 业主/租户在办理进驻手续时需交纳商品质量保证金3000元。该保证金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2元/平米,商场管理费:6元/平米(暂定)。

1.4.2 对于未能如期支付管理费、及其它应交款项的业主/租户,管理小组将每日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五向欠款业主/租户收取滞纳金,逾期达15天后,管理小组可以直接在违约业主/租户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5 营业时间

1.5.1 为提高商场整体形象,各店铺应按照商场统一营业时间要求开店、闭店,业主/租户不得在规定营业时间内擅自歇业或停业。业主/租户确须减少、变更营业时间或歇业、停业者,须提前一天向商场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待商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同业主/租户违反营业时间管理规定。因节假日、突发事件、意外情况等须调整变更营业时间的,以商场管理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管理员按早上开门后晚半小时,晚上关门提前半小时的原则负责业主/租户考勤登记,如有特殊情况,业主/租户须提前向当日值勤的商场管理员提出。

营业时间:

夏季:8:30—21:30 冬季:9:00—21:00 营业员提前半小时进入商场。

业主(租户)必须遵守管理小组制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如管理小组调整营业时间,业主(租户)应予共同遵守,管理小组应提前以公示方式通知业主/租户。

1.5.2 无故迟开业或早停业,业主/租户向商场管理单位缴交罚款100元/次。 1.5.3 无故全天停业 业主/租户向商场管理单位缴交罚款200元/天;累计出现5次/月,提出警告。 1.6 商场秩序管理

1.6.1 业主/租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度及管理小组制定管理制度。业主/租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并对商品质量负全责。

1.6.2 业主/租户在入场时除了与管理小组签订相关协议外,还需向管理小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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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商品质量保证金3000元。业主/租户在该商铺经营期间,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业主/租户不能自行妥善解决,客户将问题投诉到管理小组处,管理小组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付给客户。若业主/租户经营期间违反本经营守则的相关管理规定,需向管理小组支付违约金时,若业主/租户不支付的,管理小组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在业主/租户离开或撤场1个月无投诉赔偿,管理小组归还其相应的保证金。

1.6.3 业主/租户需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业主/租户工作人员入场后,须向管理小组提供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络方式,以便管理小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6.4 业主/租户应与其雇佣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6.5 业主/租户经营人员须守法经营,须持证上岗,商品要明码标价并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刷的标准价签、促销牌、折扣牌,禁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1.6.6 业主/租户经营工作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按管理小组要求统一着装,不准裸背、穿拖鞋、随地坐卧。

1.6.7 业主/租户应文明经营,不准辱骂、谩骂、殴打、刁难顾客。如与顾客发生各种纠纷,应在商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解决。

1.6.8 业主/租户零售商品在3日内不脏、不残并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一律包退包换。

1.6.9 业主/租户在日常经营中应使用管理小组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零售商品应给顾客出据售货凭证。

1.6.10 业主/租户经营的商品应丰富整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个性突出,应按季节随时调换经营应季商品。

1.6.11 业主/租户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任何可能对商场内其他业主/租户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

1.6.12 业主/租户有义务参加管理小组组织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具体费用采用集资方式,由全体业主/租户分摊。

1.6.13 业主/租户不得在室内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过夜,并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该商铺内留宿。

1.6.14 业主/租户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破锁进入商铺。

1.6.15 业主/租户应按管理小组规定的时间正常经营,不得迟到或早退,正常营业期间,经营人员不得私自锁门离开,更不得无故停业。如业主/租户有事须请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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