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级规范2003--第4篇第6章第4节
第四节 船舶管系
A 通 则
A100 适用范围
101 本节规范适用于所有授予主船级船舶的船舶管系。
对货物装卸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3、4、5章,对卫生水排放和排水孔的要求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对客船、渡船的排水及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2章,对渔船的要求见第5篇第6章。 102 对客船,除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
对非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如船旗国主管当局同意可予免除。
103 用于向平台装置进行供应服务的船舶的货物系统应符合第5篇第7章中规定。
204 不接人舱底水分配箱的所有舱底水直接吸口和吸口支管均应安装截止止回阀。
205 如使用喷射器为货舱排水,只要该设施有防止进水的同等安全效果,则可免除201条的要求。
207 通过深舱的舱底水管路见H502。
C 货舱排水
C100 一般要求
101 通常应在每个货舱的两侧各设一个舱底水吸口。如货舱底板向两舷的升高坡度大于5。时,可允许在靠近中心线处设一个吸口。
102 只有一个货舱的船舶,货舱首尾端均应设吸口。具有两个或多个货舱的船舶,应在长度大于02L之货舱的首尾端均设置
吸口,但长度小于35m的货舱仅需设置1个吸口。
103 具有双层底的货舱,舱底水吸口应通到容量至少为0.15m3的舱底水污水井内。对小舱室,可允许采用较小容量的污水井。
104 散装干货舱,应设有在运载散装货时能满意地排水的系统。
运散装鱼的渔船,其排水布置见第5篇第6章。 冷藏装货处所的排水应符合对船级符号Reefer的要求,见第5篇第10章。
C200 交替装载液货、压载水和干货的货舱 201 如内底至少以1.5°的斜角向中心线倾斜,允许只设置一个中心吸口,而省去两舷侧吸口。 202对这种液舱,液货和压载的吸出管和注入管应设置盲板法兰。舱底水吸管在舱壁上也应设置盲板法兰。 指导性意见:
应在《入级证书附录》中列入交替装载液货和干货时的使用说明。
———指导性意见结束———
B 舱室和液舱排水的基本要求
B100 一般要求
101 所有液舱和水密舱均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无管系装置的空舱,其排水可通过便携装备。 102 对干舱,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船在平浮甚至有5℃横倾的情况下,至少能通过一个吸口有效地排水。 为此,除了短而窄的舱室可只设一个在上述条件下能有效地排水的吸口外,通常必须在两舷侧设置吸口。
103 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海水不能意外地进入干舱或从一个舱流入另一舱。
B200 防止舱室内或舱室间意外进水
201 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各舱室中的舱底水吸口之间应串联安装两套止回阀。
202 对于机械处所中的直接和应急舱底水吸口,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这些吸口之间可允许设一套止回阀。
203 舱底水分配阀箱应为截止止回阀。
D 装货甲板处所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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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一般要求
101 所有装货甲板在每一舷均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排水孔,用以排放少量的渗漏。
102 长度小于7Om的装货甲板,至少应在两舷首尾各设一个排水口。对长度大于70m的装货甲板,应在甲板中部长度50%的每一舷各增设一个附加排水口。
103 甲板每一部分的排水总能力(如200规定)应大于2支消防水枪的出水量(对用于运载危险货物的装载处所为4支消防水枪),消防水枪的尺寸和压力按第3篇第3章第2节的规定。 104 任何装货或服务处所用门的门槛低于最高载重水线时,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105 每一排水孔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相当于直径为100mm的管子的通流面积。每一排水孔上应装设滤栅,滤栅的总通流面积不得小于排水孔的通流面积的4倍。
106 当船舶装载至夏季载重线且有5°横倾时,如甲板上的排水孔不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可引至舷外。如在船横倾5°时甲板上的排水孔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应向下引至内底内的舱底水污水井或一个单独的舱底水舱。 对于授予RO/RO和PET船级符号的船舶,参见第3篇第3章第10节。
107 每个排水孔应符合第3篇第3章第6节的要求。对于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见第3节A400。
108 从不同的水密舱室泄至共用舱底水舱的排水管路应装有自动止回阀。
109 舱底水舱应连接至船的舱底水系统。舱底水舱吸入管的直径应不小于舱底水总管的直径。 110 舱底水舱的容积应不小于各甲板每小时总排水量的1/3。
111 舱底水舱的空气管应引向舱壁甲板以上的露天处。
112 按100和200的规定收集货舱排水的舱底水舱和污水井应有向驾驶室报告进水的报警系统。
D200 对装有固定式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装货处所的附加要求
201 如装货处所使用压力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进行防火,则排水口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装货甲板区域应分成4个区,船的两舷各2个。一个区占甲板长度的前半部分,另一个区各占甲板长度的后半部分。4个装货甲板区中的每一个应具有2个或多个排水口,其总排水能力至少应等于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应仅考虑高倍泡沫中的水量。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排水能力也不应小于103的要求。
202 每一排水孔的直径d不得小于由下面公式规定的数值:
d=12Q/nh?0.6 (mm) 式中:
n —排水量为Q时舱室每舷甲板区域内要求的排水孔数:
h 一从排水甲板至排水管出口或至水线的垂直距离,以m计,取小者。
Q一需排水舱室的水雾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m3/h。
203 如使用泵直接从舱底污井排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少比喷淋水泵容量大三分之一。从舱底水舱吸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与比喷淋水泵容量相同。
E 除A类机器处所和货舱外的干舱室的
排水
E100 一般要求
101 干舱室应连接于舱底水系统或用独立的舱底泵排水。对小的舱室,可采用手动泵排水。 102 另一种方法是这些舱室可设置排水管,接至主舱底水系统的污水井。
103 如开口排水管穿过水密舱壁和甲板,则在舱壁和甲板处应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自闭阀,或装设一个可从满载水线以上关
闭的阀。该阀应设有表示阀开关位置的指示器。 104 长度大于35m的管隧和轴隧的前后端均应设有吸口。
E200 非装货处所外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 201 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应具有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至少应等于该处所喷水系统所有喷嘴全部喷水时的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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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从稳性的角度考虑201的要求可免除。
G100 一般要求
101 驳船和趸船通常应在对浮力和漂浮性有显著影响的货舱、机舱、水密舱和液舱等设置排水设施。
102 除以下规定的免除项目外,,应尽实际可能与有推进机械的船舶的排水规定和原则相一致。
G200 驳船
201 有人看管的驳船应设置由有动力的舱底泵构成的固定式舱底水系统。
101所述的各舱室中应设有该舱底水系统的吸口。
机舱中应设置一个附加的应急舱底水吸口。 首、尾尖舱内之干舱可采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 位于甲板上的舱室可直接向舷外排水。 202 有人看管的无限航区驳船应设置两台固定式舱底泵。
有人看管的有限航区驳船可只装一台舱底泵。 压载泵可用作舱底泵。在仅装一台固定式舱底泵的情况下,该泵不得用作消防泵。
203 压载系统应符合对船舶的压载系统的要求,但允许只装一台压载泵。
允许使用其他方法,如用压缩空气和船底阀作为排空压载水舱的替代方法,但只能按具体情况决定。
204 无人看管的驳船应按101中所述的舱室要求设置排水设施。
货舱的排水设施应布置成在装载状态下可进行排水,例如,可布置从便携式泵至污水井的连接管道,或从舱底泵接口向污水井安装管路。 其他舱室用便携式设备排水,应设有供该设备进入的适当开口。
任何机舱和泵舱都应有连接至可用泵的舱底水吸口。
205 无人看管的驳船可仅配备靠其自身动力的便携式舱底排水设备。
无限航区驳船的这种排水设备应随驳船一起支付。
对有限航区驳船,本规范假定在驳船上或拖船上备有适当的舱底排水设备。
这一假定将列入驳船的《人级证书附录》中。
G300 趸船
F A类机器处所的排水
F100 一般要求
101 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排水设施应符合B的要求,。这些布置应该能够在船处于平浮、静纵倾或静横倾不大于5°时可将进入舱室的水通过至少两个舱底水吸口排出。这些吸口之一应是舱底水吸口支管,即一个接到舱底水总管的吸口,而另一个吸口应是舱底水直接吸口,就是一个直接接至一台独立动力泵的吸口。
为达到上述要求,舱底吸口应按200、300、400的要求布置。
F200 舱底水吸口支管
201 至少应装设三个舱底水吸口支管,吸口应布置在机舱两舷的前后端。
202 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近设置1个吸口支管。
203 由电动机械推进的船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主推进发电机和电机下的舱底水聚积。
F300 舱底水直接吸口
301 机舱除应装设舱底水吸口支管外,在两舷还应装设直接接至舱底泵的独立的舱底水吸口。 302 如装设了至自吸泵的应急舱底水吸口(SOLAS对客船的要求),则在装设应急吸口的一舷可省去舱底水直接吸口。
303 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近设置一个直接吸口。
F400 分隔的机器处所和机器处所的特殊部位 401 如机器处所由水密舱壁隔成几个舱室,则锅炉舱、辅机舱等的舱底吸口支管的数量和位置应与货舱相同。此外,在每个舱室中都应设置一个与独立泵相连的舱底水吸口。
402 机器处所的特殊构成部分,例如飞轮凹阱和主冷凝器热阱,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Omm的吸口支管。
G 驳船和趸船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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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有人看管的趸船应设置200中对有人看管的驳船所规定的舱底水或压载水系统。 302 无人看管的趸船可借助于拖船上的便携式舱底排水设备进行排水。
每一液舱或舱室应设有可供便携式排水设备进入的适当舱口。
拖船上配备有适当的舱底排水设备这种假定将列入趸船的《人级证书附录》中。
如机舱或泵舱布置在甲板以下,舱内应设有接至一台可用泵的舱底水吸口。
303 对接至在装载状态下为密闭空舱的压载水接头应采取措施,例如加装盲板法兰等,以防止水意外地进入该舱室。
H200 舱底泵的排量和型式
201 每台舱底泵组给出的水量应为使流过规定尺寸的舱底总管时的流速至少为2m/s。 202 如一台泵的排量略小于要求值时,其缺额可由另一台泵来补足。但其中较小泵的排量不得小于总排量的1/3。
203 按400中给出的管径来确定泵的排量列于表H1。
泵的排量Q(m3/h)也可由下式确定:
Q =5.75d2/103
d一按401或402要求的舱底水管内径mm 。 对于有喷洒系统保护的船舶,见D203。
表H1 管子直径和对应舱底水排量 舱底水管每台泵的量(m3/h)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15 18 21 25 29 33 37 42 47 52 58 64 70 76 83 90 130 135 140 145 150 155 160 165 170 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210 舱底水管每台泵的量(m3/h) 97 105 113 121 130 138 147 157 166 176 186 197 208 219 230 246 254 H 舱底泵和管路
H100 一般要求
101 船上应设置至少两套舱底泵组。对于船长≤90m的,其中一套可由主机驱动。对于大船,两套都应独立驱动。
102 每一泵组可由一台或多台连接于舱底水总管的泵组成,条件是其总容量应足够地大。 103 舱底泵中的一台可以是舱底水喷射器,如果有一台独立的泵为喷射器的工作提供足够的水量。
104 在按照第1章第1节B要求建立R2型冗余度时,舱底泵组可连接于用于间歇性工作的其他系统。
105 在有通向船壳板开口或配备了水雾消防系统且装货甲板处所有舷内排水设施的船上,舱底水泵组中的一个不得与一个以上的,其泵组数量与容量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其他系统相接。 106 对于不足100总吨、标有R0、R1、R2、R3或R4有限航区船级符号的船舶,可允许装一台由主机驱动的舱底泵和一台容量足够的手动泵。这种安排是假定主机可从螺旋 桨轴系上脱开,以及由主机驱动的冷却水泵能直接从机舱排水。
107 对于专运容器,货舱无水密舱口盖的船舶,舱底泵布置的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11章第2节B600。
对于货舱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第5篇第11章第2节B600的要求也适用。
内径(mm) 排内径(mm) 排204 离心式舱底泵应为自吸式或者连接于中央引水系统的。 指导性意见:
建议至少应有一台舱底泵是往复式的。
———指导性意见结束———
205 如几台大型离心泵用于抽排舱底水,且舱底水总管内的流速超过5m/s时,泵的特性曲线连同管路系统内的压力损失计算应提交认可。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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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除系统和轴承冷却系统等布置图也应提交认可。 指导性意见:
最好不采用比表H1所列参数大的的离心泵(对于给定的舱底总管直径)作为舱底泵。
———指导性意见结束———
但不必大于400mm。
405 分隔开的较小的机器处所中的舱底水直接吸管尺寸,将视具体情况个别考虑。
406 来自舱底水分配阀箱的吸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接入这一分配阀箱的两根最大舱底水支吸管的截面积之和,但不必超过 上面对舱底水总管的要求。
407 通到首、尾尖舱和隧阱的舱底水吸管的内径,对船长大于61m的船舶,应不小于63mn;对船长小于6lmn的船舶,应不小于50mm。
H500 穿过液舱和货舱的舱底水管
501 舱底水吸管应尽实际可能不穿过双层底舱。如无法避免,管子壁厚应按第6节表A2第4栏的规定。
502 在用于装载压载水或燃油的深舱中,舱底水管应设置在管隧内或采用壁厚按第6节表A2的钢管。如可能,最好是整根 长管或由几段管焊接而成的管。
在第2部分表A1许可的情况下,非金属管可代替不锈钢管。
液舱内舱底水管应装设膨胀弯头或认可的膨胀伸缩管,货舱内这些吸管的开口端应装设止回阀。
503 对通过货舱的舱底水管,应采用覆盖或埋置措施进行有效的保护。
H600 舱底污水井、泥箱、阀等
601 污水井通常至少应有0.15m3的容量。 602 机器处所和轴隧排水用的舱底水支管应引至泥箱,泥箱应有直的尾管通往舱底,并应布置得易于检查和清洗。
吸人滤网和滤网箱不得装在这些管子的较低端或直接/应急舱底水吸口处。
603 吸人滤网和滤网箱应装在货舱舱底水吸管端部,并应布置得易于检查和清洗。通流面积至少应是管子内截面积的2倍。滤网孔径应约为10mm。
604 舱底水吸管的吸口端和舱底或井底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水流畅通和易于清洗。 605 阀、旋塞和泥箱应设在花钢板同一平面或花钢板以上随时可接近的部位。如实际上无法做到,可紧挨在花钢板下面,但此时花钢板要容易
H300 舱底泵的布置
301 所有与舱底水总管连接的舱底泵都应装有
截止阀。
302 舱底泵应布置成当一台泵在检修时另一台泵仍能使用。
303 机械处所的舱底水直接吸口应做到使其与其他舱底泵抽排舱底总管的水时也能同时使用。 304 离心式舱底泵在船上应放置得尽可能地低。
305 离心式舱底泵的任一吸入管路上的止回阀不得多于两个,最好不多于一个。
H400 舱底水吸口尺寸
401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得的直径最接近的以5mm为整数的管径值:
d=1.68
L一船长(m); B一船宽(m);
D一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 按第3篇第1章的定义.
402 不将机器处所内的泵用作排出机器处所外舱底排水的船舶,总管的尺寸可小于401的规定值,但管子的横截面元论如何应不小于机舱舱底水支吸管横截面积的2倍,见403。
403 货舱、机器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支吸管的内径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得的直径最接近的以5mm为整数的管径值:
d1=2.15
L一舱长(m) B和D同401.
任何支吸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Omm。
404 舱底水直接吸管的内径应不小于 1.4d1,但不必大于401规定的直径。
如果有应急吸管,则其直径应与泵的吸口相等,
L(B?D)+25 (mm) L(B?D)+2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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