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2)

2019-05-1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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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负责抽水蓄能电厂水库的合理调度。

3.2.1.16负责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 3.2.1.17负责制定广东电力系统内二次专业的入网设备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2.1.18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3.2.1.19 负责中调调管范围内的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 3.2.1.2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

3.2.1.21 行使广东电网公司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3.2.2 地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2.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

3.2.2.2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2.2.3 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组织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调调度实施管理。

3.2.2.4 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3.2.2.5 负责本级供电局运行维护设备的综合停电管理工作。

3.2.2.6 负责本地区负荷管理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根据中调发、供电计划,及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3.2.2.7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运行风险,制定并检查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3.2.2.8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3.2.2.9 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控制,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批准调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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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运行信息。

3.2.2.10 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3.2.2.11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3.2.2.12 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三级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中调备案并执行。

3.2.2.13负责组织广东电网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入网测试、审查及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2.2.14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3.2.2.15负责本地区配网调度管理。

3.2.2.16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

3.2.2.1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

3.2.2.18 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3.2.2.19 行使本地区供电局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3.3 调度管辖范围

3.3.1调度系统是指调管范围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集控中心等运行值班单位的统称。 3.3.2 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3.3.2.1广东电力系统500kV电网的输变电设备,但总调调管的输变电设备和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的500kV主变除外。

3.3.2.2 在广东电力系统220kV电网的输变电设备中,包括除220kV主变压器、220kV直配线路、终端变电站以及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内220kV输变电设备(不含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与外部联络的线路)之外的所有220kV输电线路和两侧设备、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 3.3.2.3 220kV及以上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但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分接头开关、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内22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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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中性点接地刀闸以及22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

3.3.2.4 除接入广州、深圳区域的220kV及以下电网的发电厂外,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发电厂(简称直调电厂,中调调管的发电机组简称直调机组),其调度管辖范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一般包括:

(1)发电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涉网运行主要电气设备;

(2)火电厂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等主要设备,水电厂水轮机,核电厂常规岛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

(3)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3.3.2.5 220kV及以上厂站安全自动装置(含稳控系统及稳控装置)的调管范围原则上随一次设备划分;实施广东电网主网安全稳定控制策略及功能的厂站稳控装置由广东中调调管。

3.3.2.6 220kV及以上电网二次系统的调管范围一般随一次设备划分。 3.3.2.7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中按联网协议规定属中调调管的设备。 3.3.3 中调可根据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要求及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对调管范围进行调整并实施。

3.3.4 在广东电力系统内,属中调调度管辖的电网称为直调电网。 3.4 调度规则

3.4.1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控制、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依法行使调度权。除本级调度机构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4.2 值班调度员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3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应采用调度专用电话系统或专用网络传输系统。调度指令应简明扼要,正确使用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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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编号)。

采用调度专用电话系统时,双方必须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如因未复诵核对或术语不准确规范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采用专用网络传输系统时,应确保发、受令双方正确接收对方单位、姓名、调度指令内容和相关时间节点,并作全过程电子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运行业务使用汉字及普通话读音,电力专有名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3.4.4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接受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发令人的同意。

3.4.5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但受令人如果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3.4.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调调管设备的状态。现场需要操作中调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3.4.7 中调可根据需要将中调调管设备的操作权下放给有关地调。

3.4.8 中调调管设备的正常操作,对总调调管的电网有影响时,应经总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对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协商;对地调调管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地调做好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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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地调调管设备的正常操作,对中调调管的电网有影响时,应经中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3.4.10属于两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共同调管的设备,值班员接到操作命令后,在操作前应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设备发生跳闸时,应立即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3.4.11在特殊情况下,中调可委托地调对中调调管设备进行调度管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委托管理原因通知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在此期间内,受委托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局域电网相关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该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3.4.12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3.4.13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更或者中调值班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3.4.14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集控中心或监控中心)值守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主控制室应具备监视一、二次设备基本运行信息的技术手段。

3.4.15 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有责任及时互相通报有关运行信息。发电厂、集控中心、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3.5 调度纪律

3.5.1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反调度纪律”: 3.5.1.1不执行调度指令。

3.5.1.2 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3.5.1.3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或交易计划偏差±3%持续15分钟(AGC自动调节除外)。

3.5.1.4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控制模式、参数、定值。 3.5.1.5 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措施。 3.5.1.6 不如实反映电力系统运行情况,隐瞒或虚报事实。 3.5.1.7 调度机构认定的其他性质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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