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6)

2019-05-1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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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VQC站端无功补偿设备和主变分接头运行状态监视,及时处理异常闭锁信号。 5.4.4 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职责

5.4.4.1直调电厂值班员应执行调度下发的电压曲线,当本厂已无调整能力而电压仍越限时,应立即报告相应当值调度员。

5.4.4.2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并正常投运,未经值班调度人员同意不应退出。

5.4.4.3按调度要求完成机组的进相和迟相试验。

5.4.4.4按调度的要求接入AVC系统、监测设备等装置,加强AVC等厂端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及时处理异常闭锁信号。 5.4.5变压器分接头开关的调整管理

5.4.5.1中调调管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升(降)压变的分接头开关由中调统一管理。

220kV直配(或终端)变电站主变的分接头,中调可授权地调管理,其分接头开关整定需报中调备案。必要时应服从中调的统一指挥。

接入110kV电网统调电厂的主变分接头开关由地调管理,其整定需报中调备案。

5.4.5.2 50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应按中调值班调度指令进行调整。

22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在中调整定位置的正负2档范围内,可根据变压器中、低压侧电压和本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投切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当系统电压发生变化,分接头开关在整定范围内难以有效控制,需要作出改变时,变电站必须征得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中调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分接头开关变动的情况。

500kV、220kV变电站无功电压自动调整装置由地调负责整定,经中调审批后,方可投入自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开关,必要时中调有权要求地调调整装置的整定值。

5.4.5.3变电站须采集主变各侧母线的电压、无功功率以及分接头开关位置、低压无功补偿投入容量等相关的实时远动“四遥”信号,分两路送至中调和地调的EMS能量管理系统。

5.4.6发电厂、变电站的调压原则

5.4.6.1发电厂和变电站的500kV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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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发电厂的220kV母线和500kV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异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异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直调电厂的10kV(或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5.4.6.2发电厂、变电站的无功出力、主变分接头开关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整原则如下:

(1)按高压侧母线电压进行控制。

(2)当高压侧母线电压接近或低于正常控制范围下限时,发电厂应提高机组无功出力,变电站应投入补偿电容器,电压仍偏低时才调整主变分接头,提高电压。

(3)当高压侧母线电压接近或高于正常控制范围上限时,发电厂应降低机组无功出力,中调调度员应联系地调减少上网地方机组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应退出补偿电容器,投入补偿电抗器,电压仍然偏高时,才调整变压器的分接头开关,降低电压。

(4)兼顾10kV母线电压调整的要求。

5.4.6.3电压控制点的最低极限电压规定为额定电压的90%。 当该节点电压下降至最低极限电压以下时,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应立即利用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投入所有补偿电容器,以维持电压。同时,将情况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

(1)利用一切手段增加系统无功功率。 (2)起动备用机组。

(3)当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恢复电压时,应立即对电压最低点及附近超用负荷的地区采取控制负荷水平的措施,使电压及时恢复至极限电压以上。 5.4.6.4电压控制点的最高极限电压规定为额定电压的110%。当该节点电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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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至最高极限电压以上时,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应立即降低发电机的无功出力,退出所有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无功补偿电抗器,以维持电压。同时,将情况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

(1)要求相关地区发电机组转为进相运行工况。 (2)停运并列运行的双回送电线路的其中一回。 (3)投入一台主变空载运行。

(4)投入变电站低压并联补偿电抗器。 (5)限制地方电源向主网倒送无功。

(6)调整变电站分接头开关位置,缩小主变变比。 5.5 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

5.5.1广东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可采取“集控中心”或“监控中心+巡维中心”模式。

5.5.2 一个集控中心所管理的变电站不宜超过15座。

5.5.3 监控中心的一个监控子站监控的变电站不宜超过15座。 5.5.4集控中心、监控中心必须24 小时不间断监视设备运行情况。

5.5.5调度员、集控员(监控员)的职能必须分开。同时具备调度员、集控员(监控员)资格的人员,当值期间只能担任其中一个岗位的角色。

5.5.6中调调管的集控中心或监控中心到达所辖变电站的行车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

5.5.7特殊情况下,根据中调或应急要求,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派人值守,必要时直接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操作完毕后应分别报告中调和集控中心或监控中心。 5.6 事故处理 5.6.1一般原则

5.6.1.1各级调度机构负责其调管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5.6.1.2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中调调管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中调调管电网发生事故时,各级调度及有关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中调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下正确、迅速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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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首先保证发电厂及枢纽变电站的自用电源。

(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特别是重要用户保安电源恢复供电。 (4)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系统满足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5.6.1.4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在故障后3分钟内简明扼要地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天气、开关跳闸情况和潮流异常变化情况,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然后迅速查明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对跳闸开关及有关间隔进行外部检查,有人值班变电站在事故后15分钟内、无人值班变电站在人员到站后15分钟内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并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处理。对无需等待调度指令即可自行处理的事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定立即处理,然后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5.6.1.5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运行监视,做好防止事故扩大的预想。不要急于询问事故情况和占用调度电话,以免影响事故处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5.6.1.6系统发生事故时,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可按照事故限电序位表迅速切除部分负荷,以保持系统安全稳定。中调事故限电或中调调管的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未得中调值班调度员指令,不得送电。

5.6.1.7中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椐系统频率及电压的变化、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和EMS显示等分析判断系统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处理事故时应镇定、沉着,下达指令和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

5.6.1.8中调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应特别注意:

(1)防止破坏电网稳定。 (2)防止恶性电气误操作。

(3)避免因联系不周,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确而造成误判断。 (4)防止过负荷引起自动装置动作。 (5)防止非同期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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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5.6.1.9发生事故情况下,网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偏离计划曲线时,应根据网间事故支援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外电网发生事故导致系统频率偏差超过允许范围并危及电网安全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请示总调值班调度员解网运行。 5.6.1.10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下列情况下事故单位可不待中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1)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根据现场规程及时采取措施。

(2)发电厂、变电站的自用电全部或部分停电时,用其他电源恢复自用电。 (3)系统频率降低至规定值时,各发电厂增加机组出力和开出备用水轮发电机组并入系统。

(4)系统事故造成频率升高至规定值时,各发电厂降低机组出力。 (5)系统频率低至低频率减载装置、低频率解列装置应动作的定值,而该装置未动作时,在确认无误后应立即断开相应开关。

(6)当母线电压消失时,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所有开关断开。 (7)本规程或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5.6.1.11电网发生事故时,只允许值班调度员和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留在调度室内,应保持调度室肃静。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内研究解决事故处理有关问题。

5.6.1.12调度交接班尚未完毕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必要时接班调度员可协助,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再进行交接班。 5.6.1.13当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通报事故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及处理过程。 5.6.2 线路事故

5.6.2.1线路两侧开关跳闸后,对线路强送电的规定:

(1)开关跳闸后,现场必须检查开关的外部和线路保护动作情况,确认开关无异常,判断保护动作情况无异常,可指令对线路强送一次。

(2)若系统急需恢复该线路运行,而现场不能及时汇报开关间隔的检查结果和保护的动作信息时,经调度中心领导批准,可不待保护和开关间隔检查结果,对线路强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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