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3)

2019-05-1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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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3.5.2 中调有权对调度管辖的各运行单位的违规行为,在广东电力系统内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接受调度指令资格,被取消受令资格的人员三个月内不得重新参加该资格考试。

3.5.3 违反本规程规定,造成电力系统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威胁、唆使、怂恿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并联网管理 4.1 新设备投运管理 4.1.1 投运基本条件

4.1.1.1新设备是指:新建、扩建或改建以及经检修后相关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的输变电设备。

4.1.1.2 新设备在投运前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验收,确认相序符合运行要求;调度编号核对无误,调度自动化信息满足电网运行要求;检查绝缘电阻(有条件的线路)合格,解除全部安全措施,按要求整定并投入继电保护、安自装置。

4.1.1.3线路、开关、CT、GIS母线等新设备在投运时,应以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合闸冲击三次。

4.1.1.4新装变压器在投运时,应经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合闸冲击五次。大修后的变压器一般可按冲击三次考虑,具体冲击次数由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确定。 4.1.1.5新设备投运前必须确认极性正确。如极性发生变动,必须进行相关极性测试,测试正确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4.1.1.6对于发电厂升压站设备,有条件的可采取递升加压方式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4.1.1.7 发电厂、变电站启动前5天必须开通调度通信通道及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其通道质量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4.1.1.8 凡属中调直接调管的新设备,未经中调当值调度员同意,禁止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新设备一旦接入系统运行(包括试运行期间),即视为运行设备,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未经中调当值调度员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4.1.2 投运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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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向调度部门提供工程的规划设计资料,通知调度部门参加审查。

4.1.2.2 继电保护、保护信息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必须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4.1.2.3系统设备均应统一编号,编号原则参见附录B。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总调直调设备和广州、深圳地区220kV设备除外,但应抄送中调)命名及编号由中调负责,110kV及以下电网变电站输变电设备命名及编号由各归属地调负责(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的35kV侧设备除外)。直调电厂的所有主设备的调度命名与编号原则上归属中调统一管理,厂用电等附属设备由电厂自行命名与编号,但须报送中调备案。

4.1.2.4 工程相关部门应在可研立项阶段,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调度机构提交厂站调度命名申请。

4.1.2.5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基建工程投运前三个月向调度机构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4.1.2.6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技改工程投运前一个月向调度机构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4.1.2.7 在新设备安装、调试至投产前的过渡期间,有关电厂和变电站值班员在工程管理部门或新设备启动委员会指挥下进行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操作。下令人对其操作的安全性及工作的必要性负责。

4.1.2.8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将中调调管的输变电设备或直调电厂升压站设备停电解口改造的,该运行设备一经停运操作完毕,即退出调度运行管理,所有涉及该设备的工作审批交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4.1.2.9 新建设备的启动,由现场总指挥负责,运行单位负责操作,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各自派人员监护。 4.1.3启动方案编制和审核

4.1.3.1新设备接入系统启动方案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经各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中调,由中调审核并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重大技改项目的启动方案须经上级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4.1.3.2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新建输变电设备的启动方案必须在投产前一个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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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调;改建、扩建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应在设备停电申请前报中调。

4.1.3.3 电厂或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启动,在启动过程中若涉及中调调管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则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经本单位审批的启动方案报送中调审批后方可执行,中调仅对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方式变更及操作正确性负责。

4.1.3.4 新设备启动方案一经批准,即可作为中调当值调度下达操作指令的依据,启动现场必须以该启动方案为依据填写操作票。启动方案变更,须经现场启动委员会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4.1.3.5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及启动方案审核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业务培训,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调度机构授予的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资格认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4.1.3.6 新设备启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主要设备参数; (2)启动范围及启动时间;

(3)启动前后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4)设备启动内容及步骤; (5)风险评估及控制预案;

(6)附件(包括启动委员会名单、发供电单位审核签证页、电气主结线图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 4.2 新机组并网管理 4.2.1 新建机组并网条件

4.2.1.1并入广东电力系统的新建机组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严格执行电网运行管理标准。根据调度各专业管理要求,配置相应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调度业务有效实施。

4.2.1.2新建机组必须在首次并网调试前3个月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与所属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4.2.1.3新建机组在首次并网前15个工作日,其发电企业应向广东电网公司提出正式并网申请,由电网公司组织审查符合各项并网条件后予以批复,机组方可申请并网运行。

4.2.1.4 新建机组的一、二次系统设施应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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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4.2.1.5 新建机组应在首次并网前30天向调度机构提交启动试验方案,经调度机构审核,并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2.1.6 新建机组应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条件:

(1)电气主结线方式以及并网方式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机组的励磁调节系统和调速系统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按电网的要求装设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3)发电机组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定值应满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要求。

(4)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已通过调度机构验收,有关信息已传送相关调度自动化主站。

(5)电力通信设施已按要求建成,至相关调度机构的通信通道均已开通,已通过调度机构验收。

(6)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安装和校验完毕。

(7)已向调度机构提供电气主结线图、主要设备参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8)其他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2.2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

4.2.2.1新建机组进行涉网试验前,应由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编制试验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调度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和试验方案,经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4.2.2.2 新建机组具备首次并网运行条件后,需提前向调度机构提交机组的三天滚动调试计划和周调试计划。

4.2.2.3 新建机组在进入满负荷试运行前,必须按要求完成励磁系统和调试系统参数实测、一次调频、AGC、PSS、100%甩负荷试验以及其他保证电网安全所必须的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和结果提交调度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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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 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行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向调度机构提交试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2.2.5 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必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平均负荷率不小于90%。

4.2.2.6 新建机组的进相试验应在满负荷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 4.2.2.7 改建、扩建机组的并网管理要求参照新建机组。 4.3 电网联网管理

4.3.1广东电网与南方区域内外其他省区电网和电厂的联网管理由南方电网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广东电网内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联网由中调调度管理;电压等级在220kV以下的联网系统,中调可视情况委托地调调度管理。 4.3.2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调管范围划分一致。

4.3.3 广东电网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需签订联网协议,明确联网各方的调管范围、职责,建立联网各方的运作机制等。

4.3.4 联网各方调度机构应协商成立联网运行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解决运行中的问题;联网运行各方应根据需要互相提供方式、保护专业计算的有关参数。

4.3.5 南方区域外电网和电厂与广东电网联网时,应遵守南方电网及广东电网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条件。若双方规程规定和技术条件存在差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协商解决。 4.4 大用户并网管理

4.4.1 用户变电站应与所属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原则如下:

(1)电压等级为220kV的非终端用户变电站,由中调与用户双方签订; (2)电压等级为220kV的终端用户变电站,由中调、地调与用户三方签订; (3)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用户变电站,由地调参照220kV用户变电站调度协议签订模式进行管理,组织县调和用户签订双方或三方协议。 4.4.2 并网调度协议应明确并网条件、设备启动和调试、保证电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接入系统方式、运行方式、调度管辖范围和要求、调度运行管理、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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