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5 .补充 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6 .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转让方承担。法律禁止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原批准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7 .补充 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取代让与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相应取代让与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38 .补充 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附属于该权利、义务的从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9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国家批准的合同,解除合同时应当报批准机关备案。 五、关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40 .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 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三之
前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以后的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等等。
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给付酬金的,违约金以酬金总额按每日千万之一计算。
41 .补充 供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如其迟延履行的行为已严重影响需方经济利益,或在履行期届满后经需方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需方遭受损失的,应判令供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供方的迟延履行未严重影响需方的经济利益,需方仍同意接收货物的,供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2 .补充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当天。因此,需方在收货后不得以供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诉讼中需方提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财产保全
43 .补充 保全有形财产的,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并送达当事人。按担保法规定在财产上设置物权应当登记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还应向有关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清单。
( 1 )保全车辆的,清单应注明车辆型号、牌号。同时应向车辆
管理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清单。
( 2 )保全船舶的,清单应注船名、船舶号码、吨位、要按照《国内船舶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向船主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清单,并向船籍登记管理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清单。禁止舰艇离开扣押地点的,还应向船长或有关责任人员送达裁定书,同时应向船舶停泊地的港务监督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3 )保全无地上定着物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4 )保全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保全。应当向当地政府规定的物权登记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除当地政府规定的部门外,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送达该房产的登记管理部门、房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其他问题
44 .补充 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 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5 .补充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在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