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的范围;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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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将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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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行章程; (四)发行本行债券;
(五)本行重大收购事宜及回购股份;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十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实行差额选举。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该董事(监事)任职届满前,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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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股东担任。
本行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核准。 第九十八条 本行董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提名和选举方式:
(一)本行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本行上一届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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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第九十七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除独立董事外,董事应由本行
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向本行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
(三)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应遵照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五)本行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自然人董事、非职工自然人董事、企业法人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各类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
(六)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四)不得将本行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本行财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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