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8)

2019-05-18 15:5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关联交易并提出意见,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不含百分之一),或该笔交易发生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不含百分之五)的交易。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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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指行长、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本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本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名。行长由董事会提名,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本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长每届任期三年,行长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方案;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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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正常业务和管理;

(十)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长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完善本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长应选聘合格人员管理本行各个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本行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行长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确保董事会的知情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长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行长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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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入股本行的股金额度,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本行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本行上一届监事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下一届监事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应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向本行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十日送达监事会。

(三)股东大会对监事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本行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非职工自然人监事、企业法人监事候选人,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

(四)临时增补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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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行应当保障监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

本行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保证各位监事及时了解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联社印发的文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监事长应当由有专业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担任,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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