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扩展,这是由于新河镇政府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大发展,推动农村工业化,势必占用相当数量的土地作为发展工业的载体。工业用地的布局主要集中在新河镇城区木城河南边的“机械园”、西北角的“帽业园”、长屿片的“羊毛衫园”和塘下片的“烟机园”、“下张钢铁市场”。 第26条 交通用地布局
2001年末新河镇交通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为185.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1%。新河镇的交通基础设施已经比较完善,在规划期内主要是原有道路的翻新和加固,不新增交通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60米宽的市民大道、30米宽的世纪大道是城镇内部建设用地。
第27条 水域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
新河镇基期年水域总面积437.8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5%,到2010年水域面积429.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3%,水域面积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在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时,把部分已经废弃的坑塘平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以提高农田的生产能力。同时,在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建设以及城镇建设中,也有部分坑塘转变为建设用地。 第28条 未利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
2001年新河镇的未利用地面积为226.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8%,其中有荒草地16.93公顷,田土坎143.71公顷。在开展农田整理潜时,通过平整土地,可将部分荒草地、田土坎改造为耕地。到2010年,不计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坏后的未利用土地增加,未利用土地减少为196.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6%。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规划
第29条 土地用途分区划定原则
1、用途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明确,相对一致。
2、优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生态保护区。 3、土地相对连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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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尽量以明显的线状地物为界。
5、用途区落实到行政村,保持行政村界线的完整性。 第30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新河镇共划定9种土地用途区,分别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含生态退耕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含城镇计划建设留用地区、城郊待置换用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区(含村庄待置换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区和其他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具体的面积与位置,详见规划附表5、附表9。 第31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划入范围
(1)平原区内未划入一般农田和城乡建设用地的耕地。 (2)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3)生产条件较好且坡度<15°的坡耕地。
(4)原为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转为其他农业用地,但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 (5)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正在改造或拟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6)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
新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共计4189.7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883.53公顷,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农村道路、水域、田土坎等非耕地面积为306.2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水网平原地区。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用地区农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作物的生产,以及为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而进行的良种繁育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将本用地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2)城镇、村镇及开发区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国家重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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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法避开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与审批程序依法审批。
(3)本用地区内的耕地不得闲置、抛荒,不得在本用地区内取土、挖砂、堆放固体废弃物及任何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
农保区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依照农保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本用地区内非耕地可以转变为耕地的,应通过土地整理转变为非耕地,暂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5)严格控制基本农田减少,本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后,应按照“占补平衡”的方针,及时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6)搞好农田标准化建设,提高本用地区内耕地的质量,确保其高产稳产。 (7)严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地类转为未利用地。 第32条 一般农田区
1、划定范围
(1)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2)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3)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4)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4)具备耕作条件的其他宜农后备资源。 2、一般农田区面积
一般农田区土地面积5.87公顷,其中现状耕地5.87公顷,在一般农田区内没有非耕地。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用地区内的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一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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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在本用地区内挖砂、取土、建窑和搞非农建设。
(3)本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开发整理为耕地和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保持原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禁止闲置、抛荒、污染和破坏本区内的土地。 (5)加强一般农田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土壤肥力。 第33条 园地区
1、划入范围
(1)未划入其他用地区的现状园地。 (2)园地区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3)适宜发展为园地的后备土地资源。 2、园地区面积
本用地区面积208.35公顷,其中包含有零星农居点、零星林地、农村道路等用地,主要分布在山坡地和山脚的周围。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发展果园、茶园等,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2)禁止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园地的土地或取土、挖砂、采石、建坟。 (3)禁止一切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4)本用地区的土地不得闲置、荒芜,应注重培肥地力。
(5)本用地区内的园地区应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提高园地的产出率。 (6)划入本用地区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应逐步调整为果园地。 第34条 林业用地区
1、划定范围
(1)现有连片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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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4)适宜发展林业生产的后备土地资源。 2、林地区面积
林业用地区面积967.06公顷,其中原有林地958.55公顷,规划退耕还林面积8.5公顷。主要分布在长屿峒天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山体上。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用地区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必须改变用途的,要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
(2)本用地区内的零星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区内的古木古树和珍稀树种。
(3)严格保护林业资源,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4)进行勘察、采石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批。
(5)区内其他零星农用地在规划期内逐步调整为林地,林业用地区内的零星建设用地,直接用于林业生产保护的,在期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至其他适宜的用地区或复垦为林地,保留现状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6)本用地区内的长屿峒天风景名胜区应严格保护,若要进行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损坏林木滥建乱占。 第35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含城镇计划建设留用地区、城郊待置换用地区)
1、划入范围
(1)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中期建设用地。 (2)列入中心村建设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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