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新河镇(5)

2019-05-18 17:06

(3)为城镇建设服务的道路网内的用地。 (4)城镇道路框架内的原农居点和城镇用地。 (5)划入城镇建设待置换用地和建设留用地的耕地。 (6)城镇周边可用作建设的其他类土地。 2、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

本用地区规划面积353.86公顷,其中现状建设用地223.7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30.1公顷,须占用耕地110.15公顷,其中计划建设留用地50.27公顷,待置换用地59.88公顷。在规划期城镇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须占用非耕地19.95公顷。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各类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及其相配套的公益事业建设。

(2)本用地区内的用地布局和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新河镇城镇总体规划”及有关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

(3)城镇建设应现内涵挖潜,后外延扩张,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逐步向外扩展。

(4)本用地区内的耕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继续保持原有用途,严禁抛荒。对于已经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5)严格禁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及闲置土地。

(6)为保护和改善城镇的生态环境,禁止各项建设占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7)占用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必须先补后占,在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后才能调剂使用。占用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必须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在落实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和质量后,方可使用。

(8)非农建设严格控制划拨使用,实行土地的有偿出让,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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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村庄建设用地区(含村庄待置换用地区)

1、划入范围

(1)规划期间,集镇、中心村和单列村规划范围内,划为待置换用地的耕地。 (2)规划期间,维持现状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

(3)位于村庄、集镇的工业小区、农贸市场、学校、港口码头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2、村庄建设用地区面积

本用地区规划用地面积562.47公顷。规划期内新增的村庄建设用地,均属待置换用地,主要位于中心村和单列村规划区内,其他的零星村庄用地通过整理,退建还耕。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村办企业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2)本用地区内应执行中心村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

(3)鼓励零散分布的村庄通过土地整理搬迁、撤并,向中心村内集中,禁止在规划区外新增建设用地。中心村外的零星农村居民点,若不搬迁,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扩大面积;若拆旧建新,只能安排在规划区建设,原来的旧宅基地必须加以整理,做到“退建还耕”。

(4)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

(5)占用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必须先补后占,在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后才能调剂使用。

(6)区内的其他零星土地在改变批准的用途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严禁废弃撂荒土地,严禁区内土地转为未利用地。 第37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1、划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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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企业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

(2)独立于城镇、村庄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列入的计划建设用地、待置换用地。 (3)不宜在城镇或农村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建设用地。 2、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

本用地区面积96.57公顷,其中现状建设用地40.38公顷,规划期内须占用耕地54.13公顷,非耕地面积2.06公顷。独立工矿用地区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机械园区”、“帽业园区”,长屿片“羊毛衫园区”、塘下片的“钢铁市场”,以及各行政村集体和民办企业用地。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本用地区内土地主要为用于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仓储用地及其他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设用地。

(2)本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工业小区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合理安排工业建筑用地,控制其用地规模。

(3)对工业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保护和改善用地区的生态环境。

(4)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用地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向本区集中,提高土地集聚效益,禁止在规划区外新增工矿用地。禁止个人建房和有严重环境影响的工业项目进入独立工矿区。

(5)区内的其他零星土地在改变批准的用途前,应按照原来用途使用,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严禁区内土地转为未利用土地、抛荒。 第38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1、划入范围 长屿硐天风景区。 2、风景区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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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用地区面积161.80公顷,属于复区。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利用方式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根据“风景旅游区规划”调整为其他适宜的用途。

(4)允许利用区内的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禁止占用区内的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39条 其他用地区

1、划入范围

未划入上述各类用地区的所有土地,包括河流、对外交通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2、其他用地区面积

本用地区面积811.76公顷。 3、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运输、防洪排涝等特定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有关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禁止在河流两侧留用地、公路两侧留用地的范围内进行非农建设。

(3)禁止污染环境的建设行为,应该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结合土地整理中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加强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建设。

(4)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不得盲目利用,破坏生态环境。

第七章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第40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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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

4、原省土地管理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1999]122号文件的精神》(浙土发[1999]175号)。

5、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验收有关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0]23号)。

第41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原则

1、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划中将公路、集镇、村庄周围的成片的高产优质耕地、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园区)、蔬菜基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与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使农保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3、保证基本农田的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确保农业生产能力。 4、农保规划达到定位、定量,落实到村、地块。 第42条 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及各村分配方案

按照《温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安排,新河镇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见表7-1。各村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配方案已落实到地块,登记在册,见附表9“新河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表7-1 新河镇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表

基期年耕地总面积 (公顷) 4170.6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公顷) 3883.5 农保率 (%) 93.12 第43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村为单位,通过实地踏勘,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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