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结构梁加固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根据经审查确认的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图纸明确的工程范围 。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或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发包人提前五天通知承包人进场施工。 3.质量标准
按结构加固施工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验收,质量合格。 4.合同价款
4.1合同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4.2固定总价合同;费用包干、风险包干;合同总价和单价,不因市场的物价变动和政府文件、定额变更而调整,也不因乙方在报价时审阅甲方文件、图纸资料、现场考察等不充分或失误而调整;
4.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且不限于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机械、管理费、措施费、规费、保险、税金等费用,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机械费用的浮动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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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税金、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调整,有关固定综合单价的约定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4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按以下因素调整: (1)工程量的增减; (2)设计变更。 4.5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报送完整工程资料,并经监理、甲方代表审核确认后,方可报审工程结算。结算报审及工作程序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详见合同附件)执行;
(2)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有权利对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并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双方同意:有关工程的结算事项由甲乙双方进行,任何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相关造价文件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申报结算时若高估冒算,申报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造价的 5 %时,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费。应承担的审计费为:(某独立报审的工程报审价-该工程审定造价×1.0 5 )×5% ;此费用直接在该工程造价汇总表中以税后独立费的形式扣减,如依此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审计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审计费,超出部分,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5.发包人工作
5.1 开工前 15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需加固的建筑物原建筑结构图 2 份,经审查确认的结构加固施工图 2 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接口,水电费由承包人自理,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完毕施工依法所需的证件、批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5.2 指派 为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办理变更、签证、验收等事宜,接收承包人送达的结算、竣工资料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5.3 委托监理人 对本加固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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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监理内容、授予的权限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6.承包人工作
6.1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加固施工图拟定施工方案交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6.2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监理与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及相关施工规范、标准、施工图及甲方与监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做到优质服务,甲方及监理方审批的施工方案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6.2 指派 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严格按施工图组织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办理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6.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
6.4 遵守现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的设备管线、树木、绿地等,使其不受损坏。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5 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物和各种设备管线。双方认可的局部拆除,应符合对原房屋建筑结构的保护要求。
6.6 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加固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7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6.8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为本合同工程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6.9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乙方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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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围档、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6.10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还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且应将此类保险有效期维持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人员和机械设备清场为止。
7.工期顺延
7.1 因变更设计和工程量增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1周内累计停工8小时,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7.2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8.安全施工
8.1乙方应遵循国家和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8.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如系乙方安全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8.3乙方要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无事故。且每发生一次重伤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 5 万元作为违约金;每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事故定性由有关安监部门确定,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乙方应按人民币10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4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全额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此甲方对外先行赔付的,由乙方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5乙方须办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所有雇员之劳保、工伤保险以及施工机械险等的保险,并在本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上述保险的保单复印件提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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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9.材料供应
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的,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向发包人提交采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采购材料及品牌详见本合同附件“加固预算”。
9.2承包人应提供碳纤维布、结构胶、化学螺栓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发包人应查验产品合格证书,对存在疑问的可以委托抽检。抽检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抽检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在本加固工程中使用。
9.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各项违约责任。
9.4乙方降低工艺、技术标准及/或建筑材料质量标准、降低材料的规格,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每发现(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一次,乙方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所发生的费用。
10.变更
10.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提出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按变更执行。
由于变更,引起承包人返工,以及造成相应损失的,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追加合同价款。
10.2 承包人提出变更。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批准。
10.3 变更签证。如发生变更事项双方均应在48小时内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变更签证作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依据。若发包人在48小时内未办理的,视为认可。承包人48小时内不办理,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工期不顺延。
11.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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