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规章制度汇编(3)

2019-05-18 18:24

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安监处(科)对本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免平均主义。

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安监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 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 2、发现隐患或险情,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革新,革新项目经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职工的职责。凡发现的“三违”要统一报到安监处(科),安监科逐月(季)统计上报,矿根据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500元。

1、各级干部或职能管理人员,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三起以上,一般职工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二起以上者。2、对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铁门、道档、捕车器、照明装置、信号设施、瓦斯检测装置、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自救器、顶板离层仪、锚杆拉力计、安全仪器仪表、通讯设施、井下安全警标、记录牌板等)者予以及时制止、检举、揭发的人员。 3、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为安全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对各单位、各岗位人员的月度或年度安全奖励,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违”处罚

第九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一般性“三违”的,罚款100~500元,出现第二起时,罚款500~1000元,出现第三起时,罚款2000元,出现第四起时,罚款3000元,出现第五起时,予以开除。 第十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严重“三违”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年度内,个人出现第二起严重“三违”时,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最多不超过2000元;造成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并对其罚款100~500元;造成重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最多不超过2000元),并对其罚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监员提前离开现场,罚款100~500元,不到现场或提前离开现场后,现场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单位在一个月度内出现严重“三违”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罚单位党政主管干部100~200元,罚当班跟班队(科)长、班(排)长200~300元/人。

第十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章违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讽刺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

(一)共性方面

1、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 3、 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处理好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4、 非特殊工种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而从事特殊作业的。 5、 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酒后上岗的。 6、 偷盗、破坏、损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 7、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8、 酒后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的。 9、 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10、 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

1、 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 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 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 提前回料的。

(三)掘进

1、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

1、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 强行送电的。 4、 开关打木楔或用钢丝、铁丝等勾保险的。 5、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戴绝缘工具的。 (五)运输

1、 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坐溜子的。 2、 走车走人或走车时未躲入躲避峒内的。 3、 无措施用溜子运送物料的。 4、 超挂车的。 5、 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保险绳、钩头、销子等安全设施的。6、 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或进行其它悬钩作业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号开车或不按规定信号开车的(提升机、电绞、电机车、回柱机、溜子)。

(六)通防 2、 瓦斯工不按规定顺序、路线、时间检查瓦斯或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三不对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继续作业或瓦斯工对此不予制止并汇报处理的。 4、 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或未按规定打开喷雾的。

1、 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 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7、 不检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风的。

(七)火工品

1、 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4、 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 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的 。

6、 私闯警戒的。

7、 警戒人把关不严,放他人进入警戒线以内的。 9、 放炮时,不及时撤离却在警戒线内作业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而放炮的。 11、 炸药、雷管不放在规定容器内或混放的。 13、 私藏炸药、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专车、运送火工品人员乘坐非火工品专车的,

15、 押运员允许他人乘坐火工品运送车辆的。 16、 药库保管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库房的或违反“八项管理制度”

中任何一款的。 17、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进入地面火工品库房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一)共性方面

1、 非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

制度的。 2、 地面工种酒后上岗的。 3、 有证而不持证上岗的。

8、 队长、排(班)长在放炮前清撤人员时,漏撤人员的。

12、 放炮工私自将炸药、雷管、放炮器交于他人的。

或发生该两种情况时,信号工不予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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