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 图文(5)

2019-05-18 18:29

1、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四)宣传教育能力

1、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3、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4、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5、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6、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8、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 验收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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