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铁运2009-161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3)

2019-05-18 19:30

通过多种方式将与验收工作相关的要求向管内各验收室及相关企业进行贯彻传达并督促落实,及时掌握贯彻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贯彻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与预防,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立即上报。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质量良好的完成各项验收任务,要针对管内验收室及相关企业和所验产品的特点,制订管内验收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管内验收室编制和完善产品及关键工序验收作业指导书,规范验收过程;并将上级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组织管内各验收室开展“三对三查(对规、对标、对图,查工艺、查管理、查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等活动;组织管内各验收室对所验产品出现的重大及惯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或铁道部通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三)管理指导:要针对管内验收室、相关企业及所验产品的特点,开展管内验收人员的相关培训及验收室间的技术交流、协作、竞赛、岗位练兵和人员交流等活动;组织区域内各验收室开展标准化验收室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要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产品质量的问题及不足,及时对相关验收室及验收人员进行指导。

(四)监督考核:要加强对所验企业、所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管内验收室验收工作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验收室和验收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和激励考核,充分调动验收人员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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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增强验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考核要注重精神和物质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将队伍的建设和人员的管理简单化,避免以罚代管。

(五)沟通反馈:铁道部区域验收办事处和部驻局验收室要确保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沟通反馈。负责对管内各验收室之间沟通反馈工作进行协调;统计、汇总、分析管内验收工作信息,将重要验收信息及时向上级验收机构反馈;做好与其他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及部驻铁路局验收室之间的相关验收信息的沟通反馈;做好与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反馈,必要时参与管内验收室和企业的重要沟通会议,以强化对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六)协调服务:要积极为管内验收室和验收人员协调解决相关事宜,从服务的角度去管理、指导验收室开展好具体的验收工作,并做好有关人事、劳资、财务、党群等工作,协助解决验收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为其开展验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其受到可能影响其对产品质量判断及处臵的其他压力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各级验收机构主任检查巡视制度,要定期对管内验收室及验收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巡视检查。

(一)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主任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主任(副主任)每月对本室内各验收岗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铁道部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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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验收室主任每季对所管辖的验收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各级验收机构主任现场监督巡视检查要制度化,增强现场监督巡视检查的针对性、目的性,通过发现问题指导工作,系统研究解决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应留有记录,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验收机构报告。

(四)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和铁道部驻局验收室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验收室进行一次评估、排序,督促验收室不断改进验收工作。

(五)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每月要对室内全体验收员进行业绩评价,排出前后顺序,计分讲评,并以此作为考核、奖励、晋级、评先和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验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存在工作过错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工作过错是指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而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分为一般工作过错、较大工作过错和严重工作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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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一般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严格按规定的验收范围、验收程序、验收方式和验收项目进行验收;

(二)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和项目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般问题;

(三)验收过程与验收作业指导书发生轻微偏离; (四)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产品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流入下道工序或签收出厂(段);

(五)验收相关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过错。 第三十八条 较大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及时发现涉及到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和项目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

(二)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机车车辆安全关键部件及安全关键验收项目无验收作业指导书,或编制的验收作业指导书不具有指导性,不能指导工作;

(三)所验产品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正确处臵,出现较大的错漏验;

(四)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在开具《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后签收出厂(段)的零部件中存在批量不合格产品;

(五)相关验收记录重要项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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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记录长期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六)存在工作过错,验收出厂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发生责任设备故障或一般D类事故,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影响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过错。 第三十九条 严重工作过错包括下列行为:

(一)对未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产品实施验收;

(二)对未取得铁道部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准入证书的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实施验收;

(三)对需要但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技术规范,无铁道部或经铁道部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及维修合同、核发车号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不符合标书和合同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五)对未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六)对由于重大工艺改变、异地生产但未按规定经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认证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七)对铁道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实施验收;

(八)所验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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