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经纪业务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3)

2019-05-18 21:51

具体规则按照经纪管理部制定的《新增客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奖金,是根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在绩效评估基础上发放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绩效评估结果综合确定。

一、年度绩效奖金=(基线利润以上至目标利润部分×b1+超目标利润部分×b2)×绩效评估分数/100。其中:b1、b2分别为提取比例, 绩效评估分数/100<=1。

二、年度绩效奖金原则上用于营业部经理及后台岗位人员的分配。其中:营业部经理的奖金,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确定,具体数额不高于营业部提取奖金总额的50%。其他人员的奖金,由营业部经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总部员工和区域交易中心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实行共享制,在整个经纪业务系统盈利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绩效奖金。并由经纪业务线主管领导会同信息技术部、交易清算部业务线主管领导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纪业务系统可分配绩效奖励总额,结合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将进行切块分配。

第三十条 奖金分配的审批权限。

一、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营业部经理奖金分配,由经纪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经业务线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审批。其中:营业部经理的奖金需征求所在管理总部意见。

二、管理总部其他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由管理总部总经理确定,报经纪管理部备案。

三、直接为营业部服务的财务人员、电脑人员绩效奖金分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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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经理在征询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他后台人员的奖金由营业经理确定,报管理总部备案。

四、区域交易中心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分配,由信息技术部、交易清算部在征求经纪管理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一章 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为员工提供的法定福利和非固定福利。

第三十二条 法定福利指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非固定福利是公司为稳定和提高员工生活水平,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材而提供的非固定性福利保障计划。具体标准按照《员工福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人事管理专管部门,负责经纪业务系统人事管理、薪酬分配、人事档案和人员基本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纪业务系统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纪业务系统各类人员人事档案、党团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纪业务系统员工离职,按照《员工离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纪业务系统员工培训,按照《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薪酬发放和分摊。

一、经纪业务系统薪酬发放的原则是:“在哪里工作,由哪里发薪”;费用分摊的原则是:“谁受益、谁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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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总部员工的薪酬由管理总部发放,费用分摊到所辖营业部。

三、为营业部直接服务的财务人员、电脑人员的薪酬,由所在营业部发放,费用记入该营业部。

四、区域交易中心员工的薪酬,由挂靠的营业部发放,费用分摊到受益的各营业部。

五、管理总部、营业部当月的固定工资(含上月的佣金提成)原则上当月发放,不得超额发放。

第四十条 HR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一、经纪业务系统人员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公司HR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总部、营业部对HR系统的应用,按照《人力资源信息(HR)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管理总部、营业部必须通过HR系统进行日常薪酬发放和管理,月度发生的薪酬费用,必须在HR系统上体现(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商业保险。一经发现,对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予以免职。

第四十四 营业部经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与存量客户、新增客户佣金提成的分配,一经发现,予以免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禁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列支任何形式的薪酬费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扣减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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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固定工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经纪业务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规定,凡涉及到经纪业务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求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据经营效益和市场薪酬水平变化,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调整固定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经纪业务系统目前以各种名义聘用的临时人员(短期合同),由各机构自行消化。对保安、保洁、食堂、物业等服务性需求,要通过社会化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部、经纪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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