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 由 作出处理 决定类别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提出行政建议 行政处罚是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经过重新审理 □案件经复核(听证)并重新审理 当事人主要 违法事实及 案审委处理 意见和理由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审办 意见 案审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审委 意见 案审委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31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质监罚字〔 〕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银行,地址: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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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 )质监当罚字〔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你 (单位)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2. 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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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技 术 监 督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质监不罚字〔 〕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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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建 议 书
( )质监建字〔 〕 号
:
我局在
。
根据
规定,特建议
。
此致
附:相关材料 份 页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建议部门,一份建议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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