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和采矿地表移动。
4.1.2 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及塌岸所涉及的范围;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4.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矿层、规模、投资、服务年限和地面保护对象情况。
4.2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1进行: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丘陵山区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平原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小于10km2
大于等于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50km大于等于25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当
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50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接受评估委托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确定评估范围、级别、编制评估纲要地质环境调查分析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调查分析地质灾害综合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告送审与汇交图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 杂 一级 一级 二级 中等复杂 一级 二级 三级 简 单 二级 三级 三级
4.3.2 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地面保护对象中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其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确定,Ⅰ级保护等级为重要,Ⅱ级保护等级为较重要,Ⅲ、Ⅳ级保护等级为一般。 4.3.3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按表2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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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 中等发育 不发育 地形地貌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地质构造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岩土性质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强烈 中等强烈 不强烈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由复杂向简单推定,不良地质现象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两项中任一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其余4项中有2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 判别因素 4.3.4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宜符合表3规定。
表3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简单 地形坡角° <10 地形地貌 自然陡坡 岩坡 <15 高度m 土坡 <8 土层厚度m <8 地层岩性 岩层或土层差异 岩性单一 巨厚层状~整体岩体结构类型 碎裂、散体结构 薄~厚层状结构 状结构 无断层,有0~2可见断层;裂隙超过偶见断层或破碎带,有3~4断裂构造 组裂隙,间距大岩体结构 4组,间距小于0.3m 组裂隙,间距多为0.3~1.0m 于1.0m 与 地质构造 倾角15~8°且外倾临空、 贯通性结构面与 倾角>15°且外倾临倾角>15°的切向临空、 其他 斜(边)坡关系 空 倾角>15°的顺向不临空 b地震基本烈度 >Ⅵ Ⅵ <Ⅵ 大 中等 小 水文及水地表水对岩土体的影响 文地质 地下水对岩土体的影响 大 中等 小 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c % >30 30~15 <15 >15 15~8 <8 边坡高度e 土质边坡 破环地质 m 岩质边坡 >30 30~10 <10 环境的人 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比 <1 1~3 >3 类活动d 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 >30 30~10 <10 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者。 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判定因素 复杂 >25 >30 >15 >15 多元组合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a 中等复杂 25~10 30~15 15~8 15~8 二元组合 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大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 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 c 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小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 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4 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 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 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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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6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6.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6.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6.4 对坍岸应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岸坡结构、水位变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地质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塌岸的发展趋势。 4.6.5 地面塌陷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的要求:
——对岩溶塌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洞穴充填情况、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对采空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采空区的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与采空区和覆岩性质、地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4.6.6 地裂缝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调查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对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诱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4.6.7 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的要求: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沉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