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 图文(4)

2019-05-18 22:41

体的稳定性按表4确定。

7.1.4 露天开采矿山各致灾地质体产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对开采境界外、采矿影响范围内的保护对象造成的损失,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

7.1.5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

7.1.6 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3确定。

7.1.7 露天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5确定。

表15 开采适宜性划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或无地质灾害危险性 大 适宜性差 适宜性差 适宜 地质灾害防治难度 中等 适宜性差 基本适宜 适宜 小 适宜性差 适宜 适宜 7.1.8 确需在开采适宜性差的区段进行开采时,应要求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1.9 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1.10 对开采导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应进行分析评价。

7.2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1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应按开采境界及开采矿层位置,用边界角划定。

7.2.2 采矿影响程度应按第7.2.3条和第7.2.6条确定,但采取了保护性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

7.2.3 新建矿山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当矿山所在地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或概率积分法确定。

7.2.4 当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其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值所对应的采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B?K?R

(2) (3) (4) (5)

B?(b1,b2,b3) K??k1,k2,k3,?,k12?

R?rijbj??rij?kii?112??12?3

(j?1,2,3)

(6)

式中: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Ki——第i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16,i=1,2,??12;

rij——第i个影响因素对第j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16,若影响因素i隶属于采矿影响程度j,则rij取1,反之取0,i=1,2,??12,j=1,2,3;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j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j=1,2,3。

表16 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判定

采矿影响程度j 1 2 3 ki i 强烈 较强烈 不强烈 1 0.05 >90 <30 矿石产量104t/a 90~30 42 0.05 >30 <5 排矸(渣)量10t/a 30~5 3 0.05 >1200 <300 矿井排水量m3/h 1200~300 4 0.1 重复采动 重复二次及以上采动 重复一次采动 初采 n1、n2其中之一小5 充分采动系数n1、n2 0.1 n1≥1,n2≥1 n1<1,n2<1 于1 6 0.25 <120 >200 开采深厚比 120~200 局部充填或裂隙带局部充填同时裂7 0.1 采空区处理方法 全部陷落法 岩层注浆 隙带岩层注浆 10< fr<30 fr≤10, 8 0.05 覆岩强度fr MPa 30≤fr≤60 603 0 断层数目 1~3 11 0.05 >1 1 0 褶皱数目 12 0.05 5

表17 采矿影响程度按采矿地表移动变形值判定

采矿地表移动变形值 斜率i mm/m 曲率k 10-3/m 水平变形ε mm/m 强烈 >10 >0.6 >6.0 采矿影响程度 较强烈 10~3 0.6~0.2 6.0~2.0 不强烈 <3 <0.2 <2.0 15

7.2.6 对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按现状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第8.2.3条确定,但其结果不应低于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

当矿山有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按实测的最大地表变形值根据表17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地面建(构)筑物因采矿产生的最大变形损坏等级参照附录C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又无建(构)筑物时,宜根据地面变形迹象调查结果综合确定。

7.2.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判定结果和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综合判定结果的大者确定。

7.2.8 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影响不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小。

——采矿影响强烈或较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应根据致灾的可能性大并结合损失大小按表13确定。

7.2.9 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综合判定结果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致灾可能性的综合判定结果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按表13确定。

7.2.10 采矿影响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受采矿影响的稳定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现状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和采矿影响程度按表18确定。

表18 致灾地质体受采矿影响的稳定性

采矿影响程度 强烈 较强烈 不强烈 不稳定 不稳定 不稳定 不稳定 致灾地质体在现状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 欠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 不稳定 不稳定 基本稳定~欠稳定 不稳定 欠稳定 稳定~基本稳定 欠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 7.2.11 矿山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地表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可按表19分级。

表19 采矿地表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威胁人数b ab万元 损失大小 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人 % 大型 中型 小型 损失大 >5000 >1000 >300 >30 >1000 损失中等 5000~1000 1000~300 300~50 30~10 1000~300 损失小 <1000 <300 <50 <10 <300 a 损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b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应是采矿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采矿影响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2分级。

7.2.12 当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大时,应根据地面保护对象分布及重要性、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矿山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分区评估。

7.2.13 地下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5确定。 7.2.14 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采矿时,应要求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2.15 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对重要或较重要的保护对象应提出保护性措施建议。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8.1 一般规定

8.1.1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告方式提交。规划区由两个以上组团组成、建设用地由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区段构成或矿山有两个以上自然井时,应按组团、区段或自然井分别提交报告。

8.1.2 当需进行分区分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特征说明表。 8.1.3 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剖面图,其纵横比例尺应一致。

8.1.4 评估报告应附致灾地质体照片或素描图。当有勘探测试工作或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 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委托书、评估合同书、评估人员的评估资格证书、评估工作纲要、评估单位自审意见书应作为附件随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8.1.6 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标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进行整理、检查、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8.2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2.1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任务由来、目的、任务、项目概况、前人研究程度、调查评估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调查评估工作手段、工作量及质量评述)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分析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分区评估 ——用地的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17

8.2.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分布及易发程度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代表性剖面图和易发程度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用地规划建议等。

8.2.3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代号和平面图中各分区颜色应符合表20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

表20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代号及颜色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分区代号 Ⅰ Ⅱ Ⅲ Ⅳ 分区颜色 浅绿色 浅黄色 橘黄色 浅红色 8.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任务由来、评估目的与任务、评估范围、建设工程概况、评估工作概况、前人研究程度、评估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手段、工作量及质量评述﹚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估 ——结论与建议

8.3.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和剖面图。分区分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分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8.3.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和平面图中各分区颜色应符合表21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

表2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及颜色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无危险 危险性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大 分区代号 A B C D 分区颜色 无色 绿色 黄色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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