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制度汇编(2)

2019-05-18 22:51

5、严格票据审核和报销。

①各所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详细写明经办事由,再由证明人和所长签字,报县局统一审核、审批,未经审核、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帐。

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使用正式发票,洗浴发票、收款收据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③凡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附明细;1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先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管财经领导审批,否则财务人员拒绝办理报销。

④及时办理报帐手续,本年度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报销;所长调动或离职的,经内审后发现往年的招待费及非正常开支有隐瞒不报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6、参加专业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学历教育的,凭批准手续报销。

7、县局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原则上在国土资源所自办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招待的,应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列支。

8、严格执行长县发?2008?25号、长县办发?2009?38号、长县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四项费用”、“厉行节约”等,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管理

1、各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和实物台帐。购买的办公、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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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实行领销登记制度。实物台帐必须有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等栏目,以便备查;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所所长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2、各所基建、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报经县局批准后,采取招投标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应办理决(结)算审计方可入帐。

3、办公用品和设备采购,坚持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必须报县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方可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县局采购办负责统一办理申报政府采购。

4、资产每年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上报县局,由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属个人行为,由县局分清责任按价赔偿。

以上其它未涉及的事项,按县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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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并有效预防、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是巡查的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巡查的组织、监督、重点巡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全面巡查、报告工作并配合重点巡查工作。建设用地、规划耕保、地产、地籍、矿产资源等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或根据需要参与巡查工作。

第二章 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全县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含经开区)、黄花、榔梨、暮云、江背、金井、干杉、安沙的规划控制范围,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省级及省级以上公路干线两侧,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矿区及禁采区;二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一般耕地保护区、一级巡查区外的其他乡(镇、街道)集镇范围、集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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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成片居住区,县级及县级以下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行政区域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及矿区。

具体巡查区域参照各乡(镇、街道)巡查区域图。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月报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根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对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呈报,明确查处任务,及时组织查处。

第五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专人负责指定区域巡查。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报告或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各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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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总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违法用地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巡查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一级巡查区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重点巡查,其他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面巡查。巡查人员应对一级巡查区每星期重点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全面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全面巡查一次。

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应密切衔接、分工明确。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如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矿产资源价格上扬时期,应加大巡查频率。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巡查。

第八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后续跟踪落实;如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告,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并在巡查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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