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
第十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书面呈报违法案情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签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同时书面通知业务机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区的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农民建房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自行纠正又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巡查人员及国土资源相关业务机构要及时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纠正及指导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在巡查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或《湖南省违反矿产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暴力阻扰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1
第十三条 通过“12336”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纳入巡查范围,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巡查责任表、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巡查人员要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与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建议等详细录入《巡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在每月20日前填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第四章 考核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存在漏报、瞒报、压报事实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有上述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年终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年终对巡查工作统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
12
核单位本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一)
项目 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 时限 用地报批税费标准 1、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2、项目用地预审: 3、项目用地勘测定界; 1、建设项4、计划部门对项目立项或备案; 目符合国家产5、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单、规划许可证、业政策和供地蓝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政策; 6、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 2、有农用7、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估批复意见; 地转用计划指8、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报国土部门汇总; 农用地标; 9、国土部门发布《预征收土地公示》; 转用、 3、用地符10、国土部门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 合土地利用总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征收 体规划; 方案,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项目建11、依次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省设符合城市、集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国家发改委立镇建设规划; 项项目需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5、符合其10、缴纳相关用地报批税费; 他农用地转用、11、省国土资源厅签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土地征收条件。 收审批单》和用地审批红线图; 12、实施征地拆迁; 13、供地。 1、项目立项批复(1份原件3份复印件); 2、环境评估批复(1份原件3份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4份复印件); 4、平面布置图(4份原件); 5、使用林地同意书(1份原件3份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4份原件); 7、《预征收土地公示》及送达回证(1份原件3份复印件); 8、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批示及其他相关资料。 用地预审通过、用地申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组卷呈报市局。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8元/平方米(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全免); 2、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800元/亩、工业用地400元/亩、基础设施用地300元/亩;全日制公办学校全免; 3、防洪保安资金:800元/亩( 圈外单独选址的公路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全免); 4、耕地开垦费:水田16.5元/平方米、旱地10.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耕地、园地3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6元/平方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6、社会保障资金:2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区在征地拆迁时增收40元/平方米)。
14
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二)
项目 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 时限 用地报批税费标准 1、申请用地单位和投资主体为集体性质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2、建设项目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农用地件(乡(镇)村公共转用、 设施和公益事业、村土地 民住宅、乡(镇)村使用 办企业生产办公、(初)中小学学校、村部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 1、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报告; 2、县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批示、批复; 3、用地预审; 4、项目用地勘测定界; 5、计划部门对项目立项或备案; 6、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 7、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单、许可证、蓝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8、集体企业项目需由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估批复意见; 9、用地报批资料报国土部门汇总; 10、国土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批; 12、缴纳相关用地报批税费; 13、市国土资源局签发《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审批单》和用地审批红线; 14、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实施用地补偿; 15、供地。 1、项目立项批复(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申请用地单位的机构代码证(3份复印件); 3、环境评估批复(限集体企业项目,1份原件2份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3份复印件); 5、平面布置图(3份原件); 6、使用林地同意书(1份原件3份复印件); 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3份原件); 8、中小学校须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规模核定批复(1份原件2份复印件); 用地预审通过、 用地申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组卷呈报市局。 1、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800元/亩、工业用地400元/亩、基础设施用地300元/亩;全日制公办学校全免; 2、防洪保安资金:800元/亩; 3、耕地开垦费:水田16.5元/平方米、旱地10.5元/平方米; 4、耕地占用税:耕地、园地3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6元/平方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
15